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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理论与破窗理论的对立性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维护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逮捕”的行动引起了贴标签的过程。标签理论与破窗理论似乎存在着某种对立性,这种独立实际源于两种理论立场上的差异。而标签理论则更多的是基于未成年人本位的理论,侧重的是未成年人利益的维护,并认为基于此可达到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双赢的结果。按照标签理论的观点,这是一种“强有力”的贴上“违法犯罪人”标签:将一部分未成年人从普通未成年人中“筛选出来”并通过在中心强制法制教育予以“固化”。

标签理论与破窗理论的对立性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维护

标签理论(labeling theory)是一组试图说明人们在初次的越轨或犯罪行为之后,为什么会继续进行越轨或犯罪行为,从而形成犯罪生涯的理论观点。它在20世纪30年代已经有萌芽,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形成,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发展到高峰。标签理论的特点在于将研究重点从犯罪人转向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他人(significant others),包括教师、警察、邻居、父母、朋友等;转向控制犯罪的机构,探讨这些控制犯罪的机构在促成犯罪方面的作用。施拉格(Clarence Schrag)在分析、比较标签理论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的基础上,将标签理论的基本观点归纳为9个基本假设,这些假设包含了标签理论的主要内容和见解:[24]

1.任何行为从固有性质来看都不是犯罪,行为的犯罪性质是由法律规定的;

2.犯罪的定义是由有权势的群体的代表,包括警察、法庭、矫正机构和其他管理部门为了它们的利益而强制使用的……

3.一个人并不会仅仅由于违反法律而成为犯罪人的。相反,他是因为官方当局的反应才被称为犯罪人的,官方当局赋予他被抛弃者(outcast)的身份,并且剥夺了他的一部分社会与政治权利……

4.把人们分为犯罪人和非犯罪人的做法,是与常识和经验性证据相矛盾的……

5.尽管许多人都同样地违反了法律,但是只有少数一些人因此而被逮捕。“逮捕”的行动引起了贴标签的过程。犯罪行为本身并不能引起贴标签的过程,只有犯罪人在被刑事司法机关逮捕时,才开始了对他的标签过程;

6.由于法律实施中使用的制裁是针对整个人,而不仅仅是针对犯罪行为的,所以,刑罚因犯罪人特征的不同而有区别……

7.刑事制裁也因犯罪人的其他特征的不同而有区别,这些个人特征包括性别、年龄、职业状况、少数群体身份、下层阶级成员身份、是否为暂住者(transients)、受教育程度低、是否为堕落的城市区域中的居民等。男性、青少年、少数群体成员、暂住者、受教育程度低者、居住在堕落的城市区域中的居民等,更有可能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其中,年龄、所属的社会经济阶层和种族,是影响刑事司法判决的主要的个人特征;

8.刑事司法活动是以这样一种刻板观念为基础的,即犯罪人是一种被社会遗弃者(pariah)——一种道德品质恶劣、应受社会谴责的故意作恶者;(www.xing528.com)

9.面对公众谴责和坏人的标签,犯罪人很难保持一种积极的自我形象,他们会对公众的谴责和坏人的标签产生消极认同,产生更加严重的犯罪行为。

由上可见,标签理论实质上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之上:一个人会对其他人(特别是那些有权力者)对自己的行为所下的定义(definitions)作出反应;如果我被称为坏孩子,而且被当作坏孩子对待,我会逐渐对此形成内心形象,而且按照他人对自己形象的模式定位去行为。可见,标签过程(labeling process)反而增强了想要抑制的那种现象。[25]

也就是说,按照标签理论的观点,控制犯罪的机制也是导致个体犯罪的原因。这样一种理论确有颠覆传统犯罪理论的解构意味,也把批判的矛盾直接转向了那些控制犯罪的机制。坦南鲍姆(Frank Tannenbaum)、利默特(Edwin M.Lemert)等标签理论代表人物的研究结论,无一例外地认为:正式的国家干预实际上可能在加剧那些被称为少年罪错的行为,并导致他们开始犯罪生涯。

标签理论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成为对少年司法进行广泛批判和改革的理论基础。[26]这一理论倡导者所提出的非犯罪化(decriminalization)、分流(diversion)、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非机构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赔偿(restitution)、补偿(reparation)等政策建议,均对西方少年司法的发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促使美国少年司法进行了一场“合理化”的改革。在标签理论影响下,产生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少年司法转型中的非犯罪化、非机构化、分流三大代表性改革。这些改革的共同特点是尊重未成年人在青春期发生越轨的“自动愈合规律”,谨慎采取对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干预措施,如果不得已采取干预措施也尽量采取留下标签效应较弱的措施,尤其强调避免使用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机构性矫正措施。

标签理论与破窗理论似乎存在着某种对立性,这种独立实际源于两种理论立场上的差异。破窗理论是一种基于社会本位的理论,侧重的是维护社会秩序。而标签理论则更多的是基于未成年人本位的理论,侧重的是未成年人利益的维护,并认为基于此可达到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双赢的结果。

如果按照标签理论的立场,海口市的法制教育实践似乎是值得反思的。法制教育采取的是对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集中强制教育的做法,这是一种典型的“机构性”矫正措施。按照标签理论的观点,这是一种“强有力”的贴上“违法犯罪人”标签:将一部分未成年人从普通未成年人中“筛选出来”并通过在中心强制法制教育予以“固化”。这很可能产生将那些仅仅属于在青春期发生“正常”越轨行为的未成年人标定为“违法犯罪人”的负面效果,阻断未成年人的正常社会化。

如何在最大程度上消除法制教育的标签效应,是必须着重研究的议题。例如,应对法制教育的对象进行严格且科学的筛选,而这恰是尚处于探索阶段海口市法制教育中心所忽视的地方,目前中心对大量初犯、偶犯、轻微触法未成年人即采取强制法制教育的做法是令人担忧的。更应引起重视的是,中心的管理人员与教官均来自海口市劳教所,日常管理模式也基本移植于劳教所;结业学员的延伸帮教具有将结业学员当成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特点;甚至法制教育中心的建筑环境设置也继承的是“戒毒所”衣钵,而这些恰恰都是标签理论所警惕和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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