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的收教对象是一个颇值得研究的问题。海口市委政法委关于中心的第一个纪要对收教学员的要求是较为明确的:①年龄标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②监护标准:主要人员为家长不主动承担或丧失监管责任且本人长期不到学校上学;③程序要求:送班前要有家长签署的意见书;④培训时间:限定为三个月;⑤管理要求:男女分开。
但是,专家组发现中心在实际运作后收教学员的条件、程序等均呈现了“宽泛化”的趋向,这种趋向的总体特点是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更重、法网更密、程序更为弹性和便捷。按照中心对外宣传折页的表述,中心的接受对象是海口市有违法犯罪不能刑事处罚、轻微违法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特点是已经构成违法犯罪、多次触犯治安处罚条例,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不进行刑事和治安处罚的12至17周岁的未成年人。[16]这一对外宣传折页已经突破了会议纪要的最初设想,而中心实际的收教对象还要宽泛得多:
(1)在地域上已经扩展到海口市外的地域。除了海口市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外,三亚市公安局和洋浦经济开发区政法委均向中心移送“查处的涉嫌违法犯罪依法不予刑事、行政处罚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等问题的未成年人”,有意思的是需要向中心支付每人每月800元的费用。[17]中心的收容对象之所以会首先扩展至三亚、洋浦经济开发区两地,可能与宋顺勇常委曾在此两地公安等部门任职有关。
(2)实际确立了零容忍政策。2009年9月16日,宋顺勇常委主持的市委政法委书记办公会议决定:公安机关各办案单位对不够刑事处罚、不符合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条件的初犯、再犯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必须一律送到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中心接受教育。经审查符合收容教养条件的,由市公安局法制处附则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送教的审批;需要延长法制教育期限或需要送青少年管教的,由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中心提出意见,送市公安局原办案单位审批。[18]同时,会议还规定了监督公安各办案单位是否按要求将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送法制教育中心的具体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
这一决定“强硬要求”公安各办案单位积极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送中心,可能与中心建立后收容量不足有关。中国式犯罪控制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一旦某种类型矫正(羁押)机构建立后,就会形成“填满”机构的需求。在公安系统,通常会以“打击数”的形式“促进”基层公安机关抓获足够多的逮捕、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所等人数,以防止羁押部门收容量的不足。当然,这样的判断主要来自于本人司法实践经历的感性认识。
根据2009年9月16日市委政法委会议的要求,未成年人一旦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只要不能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均可以且必须被强制法制教育。这样的政策有两个特点:一是惩罚更严,即对于未成年人的轻微违法行为也将被提高到法制教育3个月的程度予以严罚;二是惩罚更密,即便按照两法不能处罚的,也被要求强制法制教育。此外,调研组在访谈中发现,在客观上还存在重复惩罚的现象,即对于违法未成年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后再强制法制教育。这样的立场,具有显著的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政策特征。
(3)强制法制教育的时间突破了3个月的最初限定。抓获涉嫌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通常不掌握该未成年人是否曾经被强制法制教育的事实,但是中心对此却是知晓的。针对“二进宫”“三进宫”(多次法制教育)人数出现并增长的现象,中心会建议原决定机关延长法制教育的时间,“二进宫”通常增加3个月,“三进宫”则增加6个月。调研组发现了许多被决定6个月法制教育的学员,也见到被决定9个月的学员。在访谈中,三亚市公安局对于初犯也有直接决定6个月法制教育的,但是调研组已经无法考证。按照中心百分考核办法,在理论上,学员可因为表现好而被减期,但是访谈中有负责人坦言,他们通常会操作好,以确保每一个学员均能实际至少接受3个月法制教育。另外,如果学员表现不好,被延长法制教育期限则是实实在在的。在对一名正好在结束拓展训练当日结业学员的访谈发现,他即因为试图在外出看病期间逃跑而被延长一个月法制教育。根据对相关负责人的访谈,法制教育的实际时间是至少3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www.xing528.com)
(4)收教程序也更加宽松和高效。尽管法制教育的审批权掌握于海口市公安分局、刑侦支队,但是抓获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派出所其实能够高效的启动决定法制教育程序。专家组在中心调研期间恰好遇到的两名新进未成年违法人员,从作案、被派出所抓获、海口市公安分局龙华分局决定法制教育、再到被送到法制教育中心,总计不到24个小时,其效率之高令人惊讶。在对教官的访谈中,还发现深夜抓获的未成年违法人员在当夜即可被送到法制教育中心的现象。在对海口市公安局法制处时任处长的访谈中也发现,对违法未成年人采取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程序十分严格,但是决定法制教育却十分便捷。
(5)在决定法制教育程序中,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家长的权利并未得到充分尊重。专家组初步判断,家长是否能及时与公安机关接触可能确会对未成年违法人员是否被强制法制教育有一定的影响。对家长的问卷调查显示,孩子被送中心前接到通知的比例不到一半(47.4%),其中71.1%的家长并未与中心签订《监护人委托法制教育协议书》。
(6)原考虑主要接收“本人长期不到学校上学”的标准,也被突破。从中心提供的学员数据看,从中心创办至2012年2月29日,中心收教的在校生比例高达48.6%。访谈发现,如果在校生一旦被公安机关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也将被决定强制法制教育。事后由家长自行到学校办理休学手续或者请假手续,但是这种手续是否真正办理,调研组不得而知。
(7)收教学员的下限年龄突破了12周岁的限定。中心对外宣传折页关于收容对象年龄的表述采取了与工读学校一致的方式:12至17周岁,但实际上中心所收容的未成年人下限年龄是以“是否有生活自理能力”为标准的,有生活自理能力年龄低于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心同样收容。
可见,从法制教育的实际运作来看,其已经成为有效“纠正”现行法律法规惩罚“空白”“软弱”的有效措施,具有明显的严罚主义与零容忍政策的特征。这与对外媒体宣传中所渲染的中心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慈母”形象似乎存在较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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