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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措施如何与刑罚相结合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公安部在批复中不承认社区戒毒与强制隔离戒毒的行政处罚性质,但是这两种戒毒措施尤其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具有的惩罚性,却是一个不能否认的事实。从上海市某区所审查起诉的轻罪自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违法犯罪史来看,大部分均有多次被强制戒毒、劳教、判处刑罚的经历,其对强制隔离戒毒与刑罚之间的感受最为客观和直接。

戒毒措施如何与刑罚相结合

尽管公安部在批复中不承认社区戒毒与强制隔离戒毒的行政处罚性质,但是这两种戒毒措施尤其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具有的惩罚性,却是一个不能否认的事实。

在《禁毒法》颁布以前,实践中常常出现劳教戒毒人员通过轻罪自首方式逃避劳教戒毒的现象。在劳动教养戒毒“更名”为强制隔离戒毒后,这种俗称“吃套餐”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的存在。以上海市某区为例,检察机关在半年时间内所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就有40件43人属于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刑事案件。其中涉嫌盗窃案件34件39人,占受理该类案件总数的28%,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件4件4人,占受理该类案件总数的31%。由于此类案件所主动交代的均是刚够起刑点的盗窃或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行为,且均有构成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因此法院针对该类案件的量刑一般为8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即使有些被告人构成累犯或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也均不会超过2年的强制隔离戒毒期。

尽管《戒毒条例》第36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但按照司法部2009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第41条的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其除名”。从司法实践来看,被告人在被判处盗窃或非法持有毒品短期刑罚服刑后,基本上并不会再继续执行余下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这意味着,至少对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而言,轻罪自首的方式可以成功逃避强制隔离戒毒,而且是一种“划得来”的选择。(www.xing528.com)

从上海市某区所审查起诉的轻罪自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违法犯罪史来看,大部分均有多次被强制戒毒、劳教、判处刑罚的经历,其对强制隔离戒毒与刑罚之间的感受最为客观和直接。从这种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轻罪自首现象可见,强制隔离戒毒所具有的惩罚性并不逊色于刑罚。承认这一客观事实,有助于正确执行《禁毒法》与《戒毒条例》。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看,《戒毒条例》第36条关于“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是合理的。但是,该条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规定如何落实,则需要引起必要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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