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员已经在客观上成为一个庞大的人群。截至2013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247.5万名,其中滥用阿片类毒品人员135.8万名、滥用合成毒品人员108.4万名,分别占54.9%和43.8%;2013年全国新发现登记吸毒人员36.5万余名,依法查获有吸毒行为人员68.2万人次,依法处置强制隔离戒毒24.2万余名,依法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18.4万余名。全国禁毒部门配合交管部门依法注销2.4万名吸毒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拒绝吸毒人员申领机动车驾驶证3382人,拒绝申请校车驾驶资格30人。[20]
由于《禁毒法》对强制戒毒与劳教戒毒以未作改革的方式“继承”了下来,可以说戒毒制度是劳教制度未尽的改革,后劳教时代的我国戒毒制度改革应当尽快提上日程。
戒毒人员的权利保障是一个必须重视的议题。为了避免强制性戒毒措施对戒毒人员权利的伤害,强制性戒毒措施的适用必须遵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纳入法治的轨道。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措施采取的司法程序,此可为强制性戒毒措施适用的参考。具体而言,决定强制性戒毒,必须由法庭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参考国外的做法,可以考虑在人民法院内设毒品法庭(或者治安法庭),专门审理毒品滥用的案件。例如,美国很多州均设有毒品法庭,由法官对吸毒者进行评估和判决,根据吸毒者的具体情况。法官可以要求他们进行各种戒毒治疗项目,假释官、社会工作者和个案辅导员负责监督吸毒者参与戒毒治疗,要求吸毒者定期到毒品法院向法官汇报情况,进行毒品检测。也就是说,属于我国公安机关的权力,例如戒毒措施的决定权、吸毒成瘾检测权等,在美国均属于毒品法庭。
根据《禁毒法》与《戒毒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的戒毒工作处于多头管理的状态。目前自愿戒毒工作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而强制性戒毒措施的管理主体多头且较为混乱。
尽管司法行政部门原劳教管理局已经翻牌为“戒毒管理局”,但是戒毒管理局仅仅负责的是部分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与管理工作,其职权范围仅及于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劳教戒毒所)的管理。公安机关也具有对强制隔离戒毒执行与管理权,其职责范围是隶属于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强制戒毒所)。
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的执行与管理也具有多样化的色彩,《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的执行,但一些省市采取的是禁毒办管理,禁毒社团自主运作的方式。此外,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也均对自行设置的戒毒康复场所行使着管理权。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对于戒毒场所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医疗行为也具有管理和指导权。
总体来看,无论是强制性戒毒措施的执行,还是戒毒机构的管理,均处于混乱和交叉的状态,这不利于戒毒工作的规范与发展,也难以避免戒毒工作的异化。《禁毒法》颁布以前,这些问题均已经较为严重的暴露出来。
戒毒管理的一体化有三种方案:一是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戒毒工作的管理;二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负责戒毒工作的管理;三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戒毒工作的管理。戒毒首先也主要应当是医疗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工作的统一管理,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方案。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在省级卫生厅(局)设置戒毒管理局,将司法行政部门的戒毒管理职能及公安机关的戒毒管理职能统归该局。其他戒毒管理工作,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美沙酮社区维持治疗、自愿戒毒等,也应统归该局管理。
目前,除自愿戒毒主要由医务人员负责外,强制性戒毒措施的执行均主要由警察来负责(公安民警和原劳教人民警察)。值得反思的是,医务人员反而居于辅助地位。如果强制性戒毒措施具有存在的必要性,那么其执行就应当以医务人员而非警察为主。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尽快脱离公安与司法行政系统转归卫生行政部门,并主要由医务人员具体负责对戒毒人员的治疗。考虑到吸毒人员的特殊性,公安机关可以派民警进驻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承担警戒职责和协助进行戒毒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的执行也应采取医务人员为主,警察、社工等其他人员为辅的方式,即将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也从“管制措施”改革为“治疗措施”。
让戒毒制度纳入法治与医学的轨道,仍然任重道远,但也刻不容缓。
【注释】
[1]载刘志伟、王秀梅主编:《时代变迁与刑法发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2]参见《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第2条。
[3]参见《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第2条。
[4]参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1992年)第2条。
[5]参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1995年)第1条。(www.xing528.com)
[6]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第2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66页;常弓:“起草劳教法过程中讨论的主要问题及观点综述”,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3年第9期。
[7]转引自程锡奎:“建设具有劳动教养特色的管理工作模式之浅析”,载李增辉、翁鑫水主编:《中国劳动教养特色的理论与实践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8页。
[8]“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司法改革问题答记者问 积极稳妥推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各项任务”,载http://www.zznews.cn/news/system/2013/12/02/010178839_01.shtml.
[9]姚建龙:“《禁毒法》的颁行与我国劳教制度的走向”,载《法学》2008年第9期。
[10]“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司法改革问题答记者问 积极稳妥推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各项任务”,载http://www.zznews.cn/news/system/2013/12/02/010178839_01.shtml.
[11]参见周斌:“全国累计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逾36万”,载《法制日报》2012年6月26日。
[12]“司法部:2008年来累计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47万”,载http://www.chinanews.com/gn/2013/06-25/4965296.shtml.
[13]陈一峰、余文华:“重庆市劳教戒毒所注重加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养成教育”,载http://www.12371.gov.cn/html/zgpd/zqsljjds/2012/03/21/162742157851.html.
[14]在历史上,吸毒曾经被界定为犯罪行为,在清代甚至可以处以绞刑。
[15][美]亚历克斯·梯尔:《越轨社会学》,王海霞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9~170页。
[16][美]亚历克斯·梯尔:《越轨社会学》,王海霞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9页。
[17]参见谌彦辉:“内地强制隔离戒毒转型之困”,载《凤凰周刊》2014年第2期。
[18][英]伊恩·路德、理查德·斯帕克斯:《公共犯罪学?》,时延安、李兰英、陈磊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62页。
[19][英]伊恩·路德、理查德·斯帕克斯:《公共犯罪学?》,时延安、李兰英、陈磊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54页。
[20]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中国禁毒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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