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吸毒者有着被界定为违法者甚至犯罪者的传统。[14]例如,流行的观点认为吸毒既有害于自身健康,也会诱发性病等传染疾病蔓延以及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吸毒本身虽然不是刑事犯罪而是违法行为,但被普遍视“罪恶”的行为。尽管《禁毒法》承认了吸毒者的病人身份,但这样一种观念仍然实际上发挥着主导作用。
然而在社会学看来,吸毒的社会危害性有被夸大的可能,对吸毒者的惩罚不完全具有合理性。例如,美国社会学者认为,相对于毒品而言“合法麻醉品更危险,杀死的人也更多”,“大多数使用非法麻醉品的人仅仅是抱着尝试的、偶尔使用的或适度使用的态度,不会发展到无法遏抑、不能自已的滥用程度”,“吸食毒品不一定会导致犯罪,因为大多数已有犯罪前科的吸毒者在吸毒前已经开始犯罪了”。[15]
关于人为什么吸毒,存在三大理论解释:生物学解释、心理学解释、社会学解释。根据生物学解释,毒品上瘾的原因在于生物因素,如对毒品有天生的承受力,或因新陈代谢紊乱导致的对毒品的渴望,就像糖尿病患者对胰岛素的渴望一样。根据心理学解释,毒品使用是由特定的人格特征决定的,如缺乏自尊、打破常规、我行我素。根据社会学解释,毒品使用来源于社会力量,如毒品亚文化模式或同龄群体的影响。[16]当代医学对吸毒的解释以及治疗原理,总体上认同吸毒成瘾是一种脑疾病的观点。可见,无论根据哪一种理论解释,对吸毒者采取以惩罚为主的强制性戒毒措施,均并不完全具有合理性。
从各国对待吸毒者的法律立场来看,也走过了一条从惩罚到强制性治疗,再到在尊重吸毒者权利基础上提供卫生保健服务的发展过程。在20世纪以来的非犯罪化浪潮中,各国纷纷将吸毒行为非犯罪化。尽管很多国家仍在法律上禁止滥用毒品,但是毒品合法化已经不再只是理论与政策争议,而是已经在一些国家施行。例如,美国目前有11个州已经把大麻当合法的麻醉药使用。
在国际上,对吸毒者采取强制隔离的措施,也已经成为一种被批判与摒弃的做法。2012年3月,联合国毒品和犯罪办公室等12个联合国机构联合发布了《关闭强制拘禁戒毒中心和康复中心的联合声明》。这一声明呼吁存在强制拘禁戒毒和康复中心的国家应毫不迟疑地关闭这些中心,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在社区为需要这些服务的人,在自愿、知情基础上,为他们提供适合的卫生保健服务。[17]
我国《禁毒法》认定吸毒者是病人,也是违法者和公民,承认了吸毒者的病人身份,但是在法律上,吸毒者仍然主要被当作违法者。尽管强制隔离戒毒(也包括社区戒毒)适用的条件是“吸毒成瘾”——这也是两种强制性戒毒措施具有“医疗措施”性质的前提,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两种措施更主要被当作了处罚吸毒者的惩罚措施。例如,有的省市规定,对于查获的首次吸毒者一律社区戒毒,第二次及以上查获的一律强制隔离戒毒。(www.xing528.com)
需要承认的是,我国要在法律上将吸毒者的违法身份祛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具有可行性。但是,即便将吸毒者作为违法者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或者强制性教育措施,也应当符合法治的原则与要求。
与劳动教养制度一样,强制性戒毒措施(尤其是强制隔离戒毒)同样是缺乏正当法律程序,具有实际惩罚性且与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刑罚比例失衡的措施。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所颁布的《禁毒法》所设置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也包括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显然是对《立法法》的违反。也就是说,无论是从法律还是法理,强制隔离措施的合法性均是值得商榷的。
从医学的角度来看,吸毒者是脑疾病患者,其身份属性首先是病人。对于病人的强制,应当以医疗为目的,且符合治疗的需要,但是,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显然很难被认定为“医疗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措施予以了司法化。对于同样为广义上精神疾病之一种的吸毒成瘾人员,如果要采取强制性治疗措施,至少也应当予以司法化才具有合法性。即便法律上将吸毒界定为违法,可以长达12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处罚”显然也是违反比例原则的,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失衡。
自由主义犯罪学早就告诫,要注意那些过度依赖警察权力以及相关控制技术,并将之作为处理危险和不稳定因素手段的做法,[18]迈克·汤瑞也提醒:“几乎在任何地方,很多专业人士和学者相信,应当尽可能避免监禁的运用,而惩罚应当宽缓、节制、合比例且尊重犯罪人的人权”,[19]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显然是对这些告诫与提醒的背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