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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的争议与废止:重新探讨和评估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3年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至此,劳教制度在法律上被宣布正式废止。但2013年11月2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在《决定》提出废止劳教制度后,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曾就劳教制度及其废止原因作出了权威且官方的评论和解释。

劳教制度的争议与废止:重新探讨和评估

劳动教养发轫于1955年,确定于1957年,当时主要是为了强制教育改造那些从内部清查出来的一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以及社会上违法乱纪、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其目的是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新人。当时的劳动教养既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也是一种安置就业的方法。[2]其后劳动教养的性质几经演变。20世纪80年代初,劳动教养的性质被确定为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3]这种提法放弃了安置就业的提法,明确了劳动教养行政措施的性质。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对劳动教养人员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4]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提出“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此后国务院又认定劳动教养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5],实际上又确认劳动教养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上对劳动教养的表述直接影响到理论界对劳动教养性质的认识,理论界对劳动教养性质的观点曾经形成了如下几种主要观点:[6]①“教育挽救(改造)措施说”,这种观点认为,劳动教养不是一种处罚,而是对违法犯罪者进行教育挽救的措施。尽管这种措施带有强制性,但其实质是为了教育,而不是为了惩罚。因此,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挽救的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②“行政处罚措施说”,这种观点认为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者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处罚措施。此说又可分为“最高行政处罚说”“最高治安行政处罚措施说”“治安管理处罚说”等几种观点。③“变相刑事处罚说”,这种观点认为,尽管现行立法把劳动教养规定为“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但事实上他已演变为一种刑事处罚。其严厉性毫不亚于管制、拘役甚至有期徒刑。④“保安措施说”,此说认为劳动教养实际上是我国的一种保安处分措施。⑤“综合说”,此说认为劳动教养是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保安处分于一体的一种处罚。

概括而言,针对劳教制度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没有法律依据。合法性欠缺是劳教制度长期备受诟病的硬伤,尤其是2000年《立法法》明确规定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通过法律才能设置,劳动教养没有合法性成了一个不需要辨析的结论。2004年《宪法》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强调,更使劳教制度及其相关规定背负了“恶法”的名声。

(2)欠缺正当法律程序,劳教措施的适用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尽管在形式上劳动教养是以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名义决定的,但实际上劳教权高度集中于公安机关。从劳动教养的决定、到劳动教养的变更等,均大体属于一种封闭的行政自决系统,缺乏必要的制约。

(3)严厉性失衡,劳动教养成了一种“怪异的存在”。劳动教养立法体系,同刑事法律、其他行政法律界限尚不明晰,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刑罚之间的衔接还不紧密,三者的严厉性尤其是劳动教养与刑罚失衡。劳改与劳教究竟有何区别即便是劳教工作人员甚至理论工作者也不易说清。司法部原副部长金鉴就曾坦言劳动教养“除了没有高墙、电网外,和劳改没有多大的区别”。[7](www.xing528.com)

关于劳教制度的命运,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已经有争议,也形成了废除论和改良论两种基本观点。无论是废除论还是改良论,在对于劳教制度存在重大弊端这一点上的认识是一致的,只不过两者的政策建议存在差别而已。由于劳教制度曾经对于社会秩序维护的特殊重要性、劳教制度长期存在的制度惯性、劳教制度废除对于部门利益格局的冲击等原因,劳教制度改良论一度成为决策部门所试图采用的观点,这主要表现为希望通过劳动教养立法——即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来改良劳教制度的努力。早在20世纪80年代,劳动教养立法就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但是其立法过程却异常曲折。1987年司法部即组成劳教法起草小组,开始进行劳教法的起草工作,这大约与监狱法的制定工作同时起步,但是《监狱法》早已在1994年颁布,而劳教法一直停留在草案阶段。此后,劳教法又被《违法行为矫治法》所替代。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将劳动教养立法(《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且为应在任期内审议的一类法律,但直到任期结束,这部法律仍未审议。此后,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再次将《违法行为矫治法》列为立法规划,但直到劳教制度废止,这部法律也没有出台。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2013年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至此,劳教制度在法律上被宣布正式废止。

劳教制度如何能被废止,这是一个颇为有意思的问题。正如《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3年)》所言:“2012年,废除劳教还是个敏感词;2013年上半年,许多人还在强调劳教发挥过重要作用,不少官员甚至法学家仍然认为劳教制度只宜改不宜废”。但2013年11月2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在《决定》提出废止劳教制度后,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曾就劳教制度及其废止原因作出了权威且官方的评论和解释。[8]从这一权威解释来看,中央对于劳教制度原本就采取的是废止论,而非改良论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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