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加速时期。加快社会支持系统的培育,建立完善的社会支持系统是我国当前进行社区矫正改革必须高度重视的课题。社会支持系统的培育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本土化特色,采取渐进式的培育方式。
有着数千年封建传统的中国,报应刑观念根深蒂固。普通公众对于非监禁矫治措施容易误解为关系案、人情案,认为是放纵罪犯,从而引起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这种观念的存在将大大制约社区矫正的适用及其效果。因此,培育社会支持系统必须首先加强宣传、教育,让普通公众(尤其是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社区、单位的公众)理解社区矫正的积极意义。
最早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且经济基础较好的上海市,采用政府推动、扶助的方式,产生了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团,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把社区矫正具体工作的开展主要交由社工来实施,这是一种值得赞赏的思路。专业化矫正社工能够发挥类似于监狱一线管教干警的作用,也类似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观护员”。社区矫正社会支持系统的健全,离不开专业化矫正社工的支撑。当前,应当大力加强专业化矫正社工培育工作,扩大社工队伍,提升其专业化程度和矫正能力,同时要避免社工的行政化。专业化社工及团结于其周围的志愿者成为核心力量,是社区矫正社会支持系统培育的基本方向。
轻刑犯的家庭应当作为社区矫正社会支持系统中一支重要的力量。一般来说轻刑犯家庭成员对于非监禁矫治措施是欢迎和支持的,但是也并不排除有的轻刑犯家庭成员不愿意参与对非监禁轻刑犯的矫治和再犯防止工作,或者缺乏这方面的能力。因此,规定某些重要家庭成员负有配合矫治社区矫正罪犯和防止其再犯的责任是必要的,对于严重不履行这一责任的还可以规定必要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有关部门、组织(例如司法行政机关、社工组织等)还应当注意开展对社区矫正罪犯家庭成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在矫治非监禁轻刑犯和防止其再犯的能力。(www.xing528.com)
按照中国目前的法律及规章制度,罪犯一般会被所在单位、学校开除,流入社区,但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区解体,而适合于市场经济社会的社区发育尚不成熟的转型时期,不完善的社区很难支持非监禁矫治措施的运作。因此,至少在现代社区尚未形成时期,应当修改、制定有关法律,规定采用社区矫治措施的轻刑犯,原所在单位、学校不得开除或变相开除,并且应当在非监禁矫治措施社会支持系统中充当积极的角色。
轻刑犯采用非监禁矫治措施后将流入社区,防止再犯及矫正工作都将主要在社区进行。社工、轻刑犯所在家庭、单位、学校等其他社会支持力量开展矫治工作,也主要依托于社区进行,因此健全的社区是轻刑犯非监禁矫治工作的基础。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转型时期的社区容纳和矫正轻刑犯的能力是有限的,这是我们必须承认的现实。加强社区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过渡时期,社区建设宜逐步实现从政府主导模式向政府指导、规划与社区自治混合模式的过渡。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社区矫正的专门机关要注意在社会支持系统的整合与培育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有必要着重指出的一点是,社区矫正的社会支持力量是一个系统,虽然专业社团与社工应当成为这一系统中的核心力量,但并非全部力量,决不能忽视其他社会力量的培育与整合。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意协调社会支持系统中各个组成部分的关系,使其能够协调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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