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对轻刑犯的非监禁矫治措施主要包括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等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京、津、沪、江、浙、鲁为全国社区矫正的试点省市,正式把我国对轻刑犯的非监禁矫治措施统一为社区矫正,并将社区矫正提升到“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高度,这预示着我国刑罚制度与矫正体制即将开始重大的变革。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矫正体制的现状来看,社区矫正大都处于核心的地位,或者至少取得了与监禁矫正并驾齐驱的地位,监禁矫正一统天下的传统矫正体制格局已经被打破。早在1868年,美国就制定了假释法。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里,各国先后仿行假释制度,到20世纪20年代之后,假释制度在欧美得到了广泛的发展。1930年,美国国会决定成立全国假释委员会到1944年,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均确立了假释制度,在一些主要的工业州,80%的重罪犯人通过假释的途径走出监狱大门。在1997年,美国的假释人数为52.7万,占监狱在押犯的45%,澳大利亚服刑人员假释率为42.2%,新西兰超过30%。[3]在加拿大,社区矫正大约监督着监狱和社区中的省级成年犯中的80%。社区矫正不再被认为只是监禁刑的一个附属品或替代物,而是在可能和恰当的时候要优于直接的监禁刑,而监禁刑已经被视为是“最后的选择”(last option)。[4](www.xing528.com)
在我国,非监禁矫治措施实际上仍处于监禁刑的附属性地位,这不仅体现于有关法律规定上,更体现于非监禁矫治措施的实际运用上。近二十年来管制刑的适用率极低,据粗略统计,在审判实践中真正适用管制的案件很少,有的法院自刑法颁行以来就从未适用过这一刑种,在某省的抽样调查中,管制刑的适用率仅为2%。[5]缓刑的适用率也较低,一般都在20%以下。以浙江省为例,该省判处缓刑的人数占判有期徒刑、拘役人数的比例1997年为12.18%,1998年为13.88%,1999年为14.26%,2000年为17.10%,虽然逐年有所上升,但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况来看,自2002年1月到2004年1月,全国监狱系统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仅约13 522人。[6]假释的适用率则更低,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监所每年假释比例平均为1%~2%,不仅大大低于其他国家,而且也低于国内司法部门规定的3%的指标。[7]因此,尽管就形式上来看,《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3年)已经把社区矫正提升到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高度,但是社区矫正要发展成为与监禁矫正相当的地位,发展成为我国罪犯矫正体制的支柱之一,甚至优先于监禁矫正,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