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狱务公开自1999年以来就开始在监狱系统推行,但是监狱系统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近些年来“保而不医”“提前出狱”“变相越狱”等事件频频见诸报端,监狱乱象屡禁不绝,甚至社会上流传着“花钱请律师辩护,不如留着将来花到监狱里去”的说法。
以前的狱务公开实践何以失灵?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除了观念的滞后外,狱务公开在实践中的运作的确还存在不少值得改进的地方,概括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狱务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且未予细致分类。从以前各省市曾经推行的狱务公开举措来看,具有在内容上不全面且不具体区分公开对象的特点。很多监狱部门在推行狱务公开时并没有完全兼顾不同主体对狱务公开内容的不同需求。同时,以前的狱务公开多是针对狱内服刑人员的公开,而针对罪犯亲属的公开较少、对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公开则更少。这种不分对象的公开以及忽视一些重要群体对狱务信息需求的公开,很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某些群体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同时另一部分群体则对公开内容又没有很高的关注,导致通常所说的“公开的群众不关注,群众关注的不公开”。这样的公开很难做到有效的公开,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走样的公开。
(2)狱务公开的方式传统而缺乏针对性。以前的狱务公开在公开方式上大多仍囿于传统方式,如发放《狱务公开手册》、公布咨询举报电话或信箱、聘请执法监督员等,这些公开方式所面对的对象群体相对较为单一、覆盖面不广,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其便捷性、灵活性等也较差。由于各地要求的不统一和地方做法的差异,很多有效的公开途径并未建立起来,或者仍只是针对小部分群体。比如,很多监狱都已做到在狱内公共位置设置狱务公开专栏、通过电子显示屏、狱内广播等方式向服刑人员及时公开其计分考评、行政奖惩、刑罚变更等重要信息。而对罪犯亲属的公开方式则相对较少,大多是通过向罪犯亲属发放《狱务公开手册》的办法,并且手册的印发也很难保证全覆盖,一般只是发放到来监探视的亲属。对社会公众的公开方式则相对更少,很多监狱只是通过设立“监狱开放日”的方式让普通社会公众了解监狱,可这一方式并未考虑到日常公开的需要。在门户网站的建设方面仍旧十分落后,具体表现在网站上所挂出的公开信息十分有限,不能做到及时更新,没有咨询与个性化信息查询功能等。
(3)对狱务公开缺乏有效的监督与考评机制。以前去的狱务公开工作中,监督环节非常薄弱甚至形同虚设。导致了“公开与不公开一个样,公开多少一个样”。这一方面是因为狱务公开制度在各地的具体落实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欠缺对不公开的监督与考评机制。(www.xing528.com)
值得肯定的是,司法部于2015年颁布的《意见》针对传统狱务公开工作作了进一步的深化要求。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1)在公开的内容上强调要兼顾不同对象的不同需求。《意见》提出应当根据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和罪犯等公开对象的不同需求,继续深化狱务公开的内容,并采取了分类公开、逐步扩大公开内容的方法。即对社会公众,主要公开监狱执法、管理过程中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结果等23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热点内容。对罪犯近亲属,除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外,还应依法公开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等10项具体涉及罪犯权利义务的个人服刑信息。对罪犯,除向社会公众和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内容外,还应以监区或分监区为单位,向罪犯依法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处理方式等执法、管理信息。
(2)在公开的方式方法上强调要“与时俱进”,并充分考虑不同对象的特点。《意见》明确提出要在继续坚持和完善传统公开方式的同时,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方式方法,拓宽公开渠道,同时要求针对不同对象而采用不同的、有效的公开方式。例如针对罪犯的公开,可以通过狱务公开专栏、监狱报刊、狱内广播、闭路电视、电子显示屏、罪犯教育网等方式,在罪犯学习、生活、劳动区域及时公布狱务公开的相关信息;还可以通过在狱内设置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实现罪犯自主实时查询。对罪犯近亲属公开,可以通过在会见场所设置电子显示屏、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也可以通过设立狱务公开服务热线,以及通过运用手机短信、微信等现代信息手段。对社会公众公开,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兴媒体,还可以通过召开执法情况通报会等方式,主动向社会人士、执法监督员介绍监狱执法管理及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这种考虑到不同公开对象可获取信息方式的做法,使得狱务公开的落实更具可操作性,也体现了监狱及管理部门的诚意与担当。
(3)将狱务公开作为更加明确的制度性要求。《意见》将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中对于狱务公开的要求进行了梳理,将狱务公开进行了制度化的要求,确立了“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同时要求各地监狱管理局、监狱明确狱务公开工作的工作程序和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狱务公开工作的考评机制,定期组织专项督导检查,把狱务公开工作实际效果作为评价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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