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程序参与原则被视为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的基本原则,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4]程序参与原则包含了深刻的价值蕴含,这一原则要求在事关当事人权益的事项上,应当充分保证当事人的参与权。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尤其是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程序参与原则日益被强调和体现: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都竭力贯穿渗透着程序参与的精神与要求。但是,一个令人费解的现象是,在审判程序完成以后,一旦被告人被判决有罪确定了罪犯的身份,尤其是被判处监禁刑进入监狱服刑,程序参与原则的体现则似乎戛然而止。罪犯在“监狱化”的过程中,更多的是要求其对监狱管理规定的遵守及对管教民警的服从,罪犯的参与虽然也会被提及,但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在传统观念与监狱管理中,监狱被过度强调其作为监管改造机构的属性,而监狱行刑活动的“司法属性”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必须注意的是,监狱行刑活动也是司法活动,也应当遵守司法规律与司法原则,包括程序参与原则。考虑到监狱的行刑环境及罪犯所处法律地位的特殊性等原因,罪犯参与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是无可厚非的,但基于监狱行刑的司法属性要求,保障罪犯对于事关其权益事项的知情与参与权,对于防止监狱腐败、提高监狱公信力,均有着特殊的意义。(www.xing528.com)
狱务公开是程序参与的前提,只有将事关罪犯重大权益的事项和监狱执法工作情况及时全面地公开给罪犯及其近亲属等相关利益相关者,才可能让他们真正参与到监狱执法活动中来,才可能发挥出罪犯等相关利益相关者对于监狱工作的特殊监督功能。在传统的狱务公开工作中,不同程度上忽视了从监狱行刑的司法属性角度认识罪犯等利益相关者对于狱务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狱务公开的深化,既是程序参与原则的要求,也有助于监狱“司法属性”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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