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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务公开的提出与发展优化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狱务公开的正式提出与实践大体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这一意见对狱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公开的主要内容和公开方式、监督途径和组织领导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与要求。新一轮的狱务公开试点强调要通过积极推进狱务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保廉洁,确保司法公正,进一步提高监狱部门执法公信力。这一决定将狱务公开与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并列为阳光司法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对狱务公开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狱务公开的提出与发展优化

在我国,狱务公开并非新的话题,而是已有十余年的实践基础,甚至在形式上早已经在监狱系统“全面推行”。

狱务公开的正式提出与实践大体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早在1999年,司法部即下发了《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监狱系统在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同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公开结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在两年多实践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司法部进一步于2001年提出了《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这一意见对狱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公开的主要内容和公开方式、监督途径和组织领导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与要求。

2014年4月,司法部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再次“重启”狱务公开改革,并印发了《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深化狱务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这一通知选定了山西省等9个省(市)的11所监狱开展深化狱务公开试点工作,并对深化狱务公开的内容、方式方法、制度提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要求。新一轮的狱务公开试点强调要通过积极推进狱务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保廉洁,确保司法公正,进一步提高监狱部门执法公信力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决定强调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并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这一决定将狱务公开与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并列为阳光司法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对狱务公开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www.xing528.com)

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司法部于2015年4月1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指出要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并通过完善具体工作制度(包括落实罪犯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强化公示制度、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员制度、建立完善门户网站和执法办案平台工作制度)促使狱务公开固定化、规范化、常态化,避免“走过场”“一阵风”现象,强化公开原则的可操作性,以达到“应公开尽公开”目的。

需要肯定的是,狱务公开1999年推行以来,已经过多年的发展,实践中探索了不少经验,狱务公开的内容在不断深化,途径与方法在不断地拓宽与创新,经验与做法也在逐步地制度化、规范化。不过狱务公开的已有实践与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而2014年以来的新一轮狱务公开改革既是对多年来狱务公开实践工作的深化,也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传统狱务公开工作并不能有效解决监狱工作中所暴露出的一些严重问题甚至是恶性事件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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