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监狱法》所存在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于《监狱法》立法的缺陷、章节名称不符、期间界定模糊、监狱经费、监狱武装警戒规定不明、逃犯追捕、罪犯分押分管、罪犯申诉控告、罪犯会见、罪犯死亡和奖惩规定粗疏等问题,以及有待完善的监狱企业、罪犯危险性评估、外籍犯管理、教育改造模式、特赦、干警权益、安防等空白问题。[9]上述关于在修订时应当关注的《监狱法》的不足,主要集中于具体条文之上。十九大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监狱法》修改时需要着重考虑的时代背景。从这一背景出发,笔者认为修改《监狱法》时应当重点关注如下不足:
1.《监狱法》指导思想和体例的滞后性。十九大报告正式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而《监狱法》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必定存在滞后性。如何充分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修改《监狱法》需要重视的首要问题。就《监狱法》的体例而言,目前由总则、监狱、刑罚的执行、狱政管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六章组成的体例,也存在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需进行调整,条文内容亟待修改,章节名称与条文内容之间的关系亟待加强等问题。
2.《监狱法》未体现新时代五大改造新要求。我国监狱学界曾经所形成的共识是,监管改造(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是中国监狱罪犯改造的三大基本手段[10],但这三大基本改造手段在《监狱法》中的规定都相对粗疏。同时,重新组建的司法部就监狱工作提出了“坚守安全底线,践行改造宗旨”的思路,并要求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统筹推进政治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这些都有待于《监狱法》修改时贯彻。
3.未能及时体现二十多年监狱改革的成果。二十多年来,我国监狱改革取得了重大进步,如监狱布局的调整、功能型监狱的出现、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创建、监狱体制改革、狱务公开的试点等。这些重大改革的主要成果,都有待于在《监狱法》中予以固定。(www.xing528.com)
4.《监狱法》对罪犯权利保障的体现不足。二十多年来,我国对罪犯权利的保障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但是现行《监狱法》未能充分体现,同时还存在对罪犯的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受教育权、申诉控告权和会见权等在法典中的规定分散、粗疏,没有具体的救济手段,存在有权利无救济等问题。
5.《监狱法》与相关法律的协调亟待梳理。二十多年来,相关国际规则与法律均有重大的修改。例如,2015年联合国大会决议修订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并将最新修订的这一规则简称为“曼德拉规则”[11],我国《监狱法》存在如何与这一新规则衔接的问题。在国内法方面,《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有重大修改,长期未修改的《监狱法》需要协调与这些法律的关系,特别是消除与这些法律的新规定不协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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