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在近代所获得的与法律、裁判并列法治三大基本要素的显赫地位并未得到延续。1949年以后,监狱逐步被视为国家暴力机器与专政的工具。改革开放后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确立,监狱也并未恢复法治三大基本要素之一的地位,其在法治体系中的地位显然远不如法律和法院重要。监狱职业在司法职业中的地位也逐步被边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国家司法权力体系中,监狱系统附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处于弱势地位;二是监狱工作条件艰苦、待遇差,虽然随着监狱布局调整与监狱民警的公务员化有所好转,但总体上仍未得到根本改变;三是监狱职业的社会认同感较差,公众对监狱职业存在一定的误解和偏见。
2002年我国建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制度,要求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是,司法资格考试并未将监狱官资格包括在内,司法考试科目中并不包含监狱学内容,同时国家也并未在司法资格考试之外建立独立的监狱官资格考试制度,这从侧面反映了国家对监狱官专业性、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的认识。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对法学教育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也对监狱学教育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2003年前,监狱学教育被视为法学教育的一部分,监狱学被作为法学专业的一个方向。2003年国家教育部所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法学一级学科下设五个二级学科(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学、政治学、公安学),监狱学为与法学、知识产权并列的三级学科(法学—法学—监狱学),监狱学成了一个独立于法学之外的专业。至此,无论是司法考试还是与司法考试对接的法学本科教育,监狱学均不在其内——当然这既可以看作是监狱学地位及其独立性的增强,也可以被视为监狱学被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强有力排斥。
从监狱学作为一种专业在目前高等院校的实际设置来看,本科监狱学专业仍作为一种客观事实设置于传统政法院校中——目前有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上海政法学院、山东政法学院等少数高校设置了监狱学本科专业。而在2004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已失效),又在法律大类下设置了“刑事执行”专业,也归属于法律类,目前有司法行政系统内的二十余所司法警官院校培养高职高专刑事执行专业人才。而在具有硕士博士授予权的高校中,也有的在法学(刑法学)专业下设置监狱学硕士或者博士培养方向。(www.xing528.com)
也就是说,虽然监狱学“独立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外,但是监狱学教育实际上仍附属在法学教育体系下,监狱也被视为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可避免地会对监狱学人才培养和监狱学研究造成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由于监狱学在法学本科专业之外,导致监狱学研究与监狱学教育不入法学主流;(2)由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包括监狱学知识内容,也不包括监狱官资格在内,导致监狱职业不入司法职业主流。这意味着,如果监狱学教育脱离了司法行政行业的支撑,那么无论是监狱学专业学生还是监狱学教学科研人员的生存均将成为重大的问题。这可能是目前监狱学教育仍然保持浓厚行业办学特点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阻碍监狱学高级专门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和完善的重要因素之一。
有一种观点主张继续强化监狱学的独立性,强化与法学专业的分离,例如强化监狱学作为一种不同于法学的本科专业。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监狱学教育短期内无法与法学教育分离、监狱被视为刑事司法组成部分的背景下,过分强调监狱学与法学之间的区别和监狱学不同于法学的独立性,可能会进一步强化监狱学专业的边缘化和监狱学研究的边缘化。
一个现实的思路可能是尊重监狱学教育在总体上仍归属法学教育体系的现状,将监狱学作为法学之下与刑法学、民法学等并列的四级学科,当然专业名称可以考虑修改为或“矫正学”(可再细分监狱学、社区矫正、戒毒等方向)。同时应争取监狱学教育享受法学教育的政策待遇,例如,要求将监狱学纳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范围。这种尊重监狱学为法学专业方向之一,采取“戴(法学)大帽,吃(监狱学)小灶”的发展思路,一方面有利于拓展学生的就业面,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监狱学专业和监狱学研究的发展,可能是一种更为理性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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