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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矫正观的重建及矫正制度调整探讨

更新时间:2025-01-1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我国目前矫正制度与矫正观念的不足,笔者提倡以大矫正观为指导建立矫正学学科,并重构我国的矫正制度,以改变我国目前矫正制度多头管理、分割、交叉、混乱的状况。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工读学校这一特殊类型矫正机构的管理。审前矫正与判后矫正的一体化是主张将审前矫正机构即看守所纳入矫正制度的范畴,由统一的矫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我国传统的矫正理论与矫正制度建设依据的矫正观较为狭隘,存在过于突出和强调监狱的核心地位,而忽略了监狱罪犯之外的其他对象和矫正制度其他组成部分的弊端。随着社区矫正改革的兴起,在社区服刑罪犯的矫正开始受到重视,社区矫正制度和社区矫正学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同为矫正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违法矫正制度,以及看守所、拘役所等其他形式的罪犯矫正机构与制度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针对我国目前矫正制度与矫正观念的不足,笔者提倡以大矫正观为指导建立矫正学学科,并重构我国的矫正制度,以改变我国目前矫正制度多头管理、分割、交叉、混乱的状况。具体而言,即主张打破目前矫正制度管理部门界限、违法矫正与犯罪矫正界限、审前矫正与判后矫正界限,主张矫正管理的一体化、矫正人员的一体化、违法矫正与犯罪矫正的一体化、审前矫正与判后矫正的一体化。

1.矫正管理的一体化。我国的矫正管理部门包括司法行政机构、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管理,以及部分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公安机关负责部分罪犯(留看守所服刑短期犯、秦城监狱服刑罪犯、拘役所服刑罪犯),以及收容教育、拘留所等违法矫正的管理。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工读学校这一特殊类型矫正机构的管理。这种多头管理的状况,不利于我国矫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矫正管理的一体化即主张通过渐进改革的方式,改变我国目前矫正管理机构多元的状况,统一矫正制度的管理机构。

2.矫正人员的专业化与一体化。目前,我国对于从事矫正工作的人员并无特别的资质要求,也未建立类似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职业准入门槛。对于在各类矫正机构中从事矫正工作的矫正人员也并无统一管理机构,而是与矫正管理机构的多元化一样分属司法行政、公安、教育等部门。基于建立现代矫正制度的需要,应当对矫正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的资质标准,进行统一的资格考试、培训、考核,实行区别于警务系列的矫正官管理制度,并归属统一的矫正管理机构。

3.违法矫正与犯罪矫正的一体化。在民国时期《违警罚法》的基础上,我国目前对于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罚形成了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与犯罪(《刑法》)两个体系,矫正制度也相应地形成了违法矫正体系与犯罪矫正体系两大组成部分,这鲜明地区别于国外犯罪一元体系的矫正制度。从实践角度看,现行以罪犯矫正为主体的矫正体系显然无法涵盖违法矫正体系。从理论角度看,监狱学更无法包容违法矫正的内容。借鉴国外矫正制度建设的经验,我国急需将违法矫正体系与犯罪矫正体系一同纳入矫正制度的范畴,给予二者同等的重视,并统一管理机构以及建立科学的衔接机制。

4.审前矫正与判后矫正的一体化。我国现行矫正制度的一大弊端是,未决犯羁押于隶属公安机关的看守所中,审前矫正并未被纳入矫正制度的范畴,这是导致看守所存在羁押条件相对较差、超期羁押等问题长期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的重要原因。审前矫正与判后矫正的一体化是主张将审前矫正机构即看守所纳入矫正制度的范畴,由统一的矫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参考域外经验与通常做法,可以考虑在司法部下设矫正总局作为我国矫正制度的统一管理机构,实现上述四个“一体化”。同时,可以考虑逐步推进矫正立法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矫正法》。

当然,上述对于我国矫正制度改革的建议的接受必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作为一种理论先行的进路,可以在大矫正观的指导下,探索建立统一的矫正学,将监狱学、社区矫正学视野之外的其他矫正制度构成部分纳入矫正学的研究范畴,以为我国矫正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就矫正学的学科体系而言,其下位学科主要包括两大部类:一是违法矫正学,二是犯罪矫正学。违法矫正学可以再分为治安违法矫正学、工读教育学、戒毒学等学科,犯罪矫正学可以再分为监狱学、社区矫正学、感化教育学(收容教养学)等学科。

与建立矫正学学科相一致,建议教育部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参考公安学的设置,将矫正学列为一级学科,并将目前已经相对成熟并具有人才培养需求的监狱学、社区矫正学、戒毒学等列为二级学科,完善高等院校矫正人才培养模式。同时,参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做法,在全国实行统一的矫正官资格考试,提高矫正职业的门槛与专业性要求。

实际上,监狱学界早已意识到了监狱学学科所存在的弊端,并且曾经试图通过发展依附于教育学的“矫正教育学”来克服其不足,并且成功将矫正教育学跻身司法部重点学科之列。然而,无论是基于传统还是现实,矫正制度与法学的关联性要远大于教育学,因而矫正教育学同样无法肩负为我国矫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必要理论空间的重任。值得庆幸的是,监狱学界也有学者提出:“应当在原有的监狱学、矫正教育学基础上,整合资源,集中力量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矫正学学科”,并认为“在监狱学和矫正教育学基础上建设矫正学,是以功能之学替代了场所之学,也是将封闭的部门之学扩展为开放的特色之学,其学科特点更鲜明,其学科立意更深远。从未来的发展看,不但社区矫正工作可以从矫正视角来研究,看守所、工读学校等特殊教育都可以在矫正学的框架内得到发展”。[10]但总的来看,矫正学学科建设尚远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由于感情与思维的定势,在惨淡经营的监狱学界坚守的学者们要接受矫正学这一新的学科,似乎也会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本章对矫正学的探索也仍然是十分初步的,期待更多的学者能够关注矫正学学科建设与我国矫正制度的重构这一重大议题。(www.xing528.com)

【注释】

[1]载《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15年第8期。

[2]参见金鉴主编:《监狱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3][日]小河滋次郎口述,熊元翰编:《监狱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页。

[4]孙雄编著:《监狱学》,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9页。

[5]转引自邵名正主编:《中国劳改法学理论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6]参见姚建龙:“关于监狱学教育与监狱学人才培养机制的几点思考”,载严励主编:《监狱学专业建设回顾与瞻望——监狱学专业课程建设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7]吴宗宪:《当代西方监狱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8]详见姚建龙:“加拿大矫正制度的特色与借鉴”,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2期。

[9]这些问题包括矫正对象多元、矫正管理机构多元、矫正人员多元、矫正场所多元、矫正专业性差、矫正目的异化等。

[10]章恩友、王雪峰:“中国特色矫正学学科及其构建”,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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