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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的衰落与限制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狱学虽然是研究矫正制度的领头学科与核心学科之一,但显然并不能替代对矫正制度的研究。但是,监狱学的视角仅仅及于有罪判决后并在监狱服刑罪犯的矫正与管理。监狱学的恢复与独立化发展定型于2003年,并且在矫正制度研究中一枝独秀,几乎成为我国矫正制度研究的代名词。监狱学的这一弊端,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监狱学的衰落与限制

监狱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曾在近代中国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近代中国的法制变革始于监狱改良。正如清末京师法律学堂笔记《监狱学》一书所言:刑事制度分为立法、裁判、行刑三种机关,而“监狱较立法、裁判为重,而改良亦以监狱为先”。[3]这样一种将监狱(行刑)与立法、司法并重,甚至认为较立法、司法机关更重要的观点,为近代学者所秉持和反复强调。例如,孙雄在其1936年所出版的《监狱学》一书中即明确指出:“行刑机关,较立法、司法二机关,尤为重要”。[4]

也正因为如此,监狱学曾经是一门自清末法制变革与近代法学教育建立以来,受到高度重视的学科。无论在清末初创的法学教育体系,还是民国时期相对成型的法学教育体系中,监狱学都被视为法学的基础性学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末恢复法制建设与法学教育以来,监狱学经“劳改法学”的过渡而逐步得以恢复和发展,并经历了一个依附于法学中的刑法学科到逐步独立的发展过程。其中的标志性事件是国家教育部在2003年所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将监狱学列为独立于法学之外的专业与学科,2012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继续将监狱学列为法学门类中的特设专业。目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上海政法学院、山东政法学院等大学也正式设置了独立的监狱学专业。

在20世纪80、90年代,主要以“劳改法学”为名的监狱学研究与教学曾经一度非常活跃,各大政法类院校均将劳改法学作为重要的学科,甚至设置了专门的劳改法学系(部)。这种活跃的状况还引起了国外学者的关注。例如,《美国法律杂志》就曾经于1988年3月发表评论认为:“近十年是中国大陆犯罪学和矫正学领域最有生气、最为活跃的十年。”[5]但遗憾的是,进入21世纪后,监狱学的学科地位开始出现了明显的下降,监狱学逐步成为一门被边缘化的学科。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监狱学被列在法学本科专业之外,导致监狱学研究与监狱学教育不入法学和法学教育的主流,监狱学教学和研究被边缘化,监狱学学者也纷纷流失;二是由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包括监狱学知识内容,从事行刑工作并不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也导致监狱职业不入司法职业主流。[6]

监狱学的独立设置也并没有改变监狱学日渐式微的局面,相反还随着我国矫正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而加剧了其困境状态,出现了诸多不适应的地方。例如,随着社区矫正改革的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呈现了获得与监狱矫正制度同等地位的趋向。司法部下设了与监狱局并列的社区矫正局,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也在抓紧制定。上海政法学院也率先在全国于监狱学下设立了社区矫正方向,招收并培养专门的社区矫正本科人才。但显然,研究社区矫正的学问——社区矫正学很难被名为“监狱学”的学科所容纳,而要在本科专业目录中再增设社区矫正学是不现实的。(www.xing528.com)

我国的矫正制度具有多元化与多样化的特点,具有不同于国外矫正制度的特殊性,但这一特殊性却一直缺乏系统的理论关注。监狱学虽然是研究矫正制度的领头学科与核心学科之一,但显然并不能替代对矫正制度的研究。根据我国矫正制度的现有状况,它实际包括违法矫正体系与犯罪矫正体系两大体系,在犯罪矫正体系下还包括审前矫正与判后矫正、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等基本单元。但是,监狱学的视角仅仅及于有罪判决后并在监狱服刑罪犯的矫正与管理。大量的矫正机构与矫正措施,无法被监狱学所关注。从我国目前依托大学的矫正人才培养现状来看,主要是培养监狱学人才(本科)与刑事执行法学(高职)人才,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无法适应我国矫正制度人才的实际需求,也是导致矫正工作人员的整体专业性与素质明显低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的重要原因。

2011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正式将公安学脱离法学,单列为一级学科。获得独立学科地位的公安学,可以涵盖公安工作的各个领域,并为公安工作的发展奠定扎实的学科基础。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监狱学学科建设长期没有获得应有的关注,学科发展已经明显滞后。

监狱学的恢复与独立化发展定型于2003年,并且在矫正制度研究中一枝独秀,几乎成为我国矫正制度研究的代名词。然而,一方面这一学科名称与体系无法适应我国矫正制度发展的趋势,存在诸多视野盲点;另一方面也缺乏对我国矫正制度特殊性与实际状况的应有关怀,因而也无法为我国矫正制度的完善提供应有的理论支持。监狱学的这一弊端,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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