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刑期: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是指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既不同于判决生效或判决确定之日,也不同于实际执行之日(如送监日)。
考验期:死缓的两年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是指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既不同于判决生效或判决确定之日,也不同于实际执行之日(如送监日);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是指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既不同于判决生效或判决确定之日,也不同于实际执行之日(如送监日);假释的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计算。
减刑: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这种情况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的羁押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时,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附加于管制时,其刑期与管制刑期相同,同时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时执行。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包括从死缓、无期徒刑改判的有期徒刑)时,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被假释的,从被假释之日起计算(注意不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注意拘役因为没有假释,所以不存在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的问题,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但不计算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内。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其刑期是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剥夺。
累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的起算,如果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是指成功的假释,则起算点是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正常的起算,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是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中断即更新,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注释】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645.
[2]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63.
[3]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63.
[4]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64.(www.xing528.com)
[5]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70.
[6]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609.
[7]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75.
[8]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76
[9]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618.
[10]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80.
[11]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85-186.
[12]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89.
[13]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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