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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适用中的刑期计算: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这种情况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的羁押期间不能折抵刑期。累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的起算,如果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是指成功的假释,则起算点是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起计算。中断即更新,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刑罚适用中的刑期计算: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

主刑刑期: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是指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既不同于判决生效或判决确定之日,也不同于实际执行之日(如送监日)。

考验期:死缓的两年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是指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既不同于判决生效或判决确定之日,也不同于实际执行之日(如送监日);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是指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既不同于判决生效或判决确定之日,也不同于实际执行之日(如送监日);假释的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计算。

减刑: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这种情况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的羁押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时,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附加于管制时,其刑期与管制刑期相同,同时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时执行。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包括从死缓、无期徒刑改判的有期徒刑)时,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被假释的,从被假释之日起计算(注意不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注意拘役因为没有假释,所以不存在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的问题,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但不计算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内。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其刑期是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剥夺。

累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的起算,如果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是指成功的假释,则起算点是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正常的起算,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是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中断即更新,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注释】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645.

[2]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63.

[3]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63.

[4]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64.(www.xing528.com)

[5]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70.

[6]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609.

[7]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75.

[8]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76

[9]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618.

[10]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80.

[11]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85-186.

[12]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89.

[13]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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