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在实践中,需要重点把握与有期徒刑、拘役与管制并罚的问题。[9]例如,甲犯A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犯B罪被判处管制1年,A罪被判处3年缓刑,此处,B罪不影响有期徒刑的缓刑适用。实践中,管制的要求比缓刑考验要求更为严格,如果从缓刑考验期满再执行管制,实际上是缓刑考验期处罚较轻,缓刑后反而比缓刑期间处理的更为严格。故此,应该从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开始之日起执行。实践中,需要处理好如下五种情形:情形一,发现漏罪的处理。例如,甲犯A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B罪被判处管制1年,对A罪宣告缓刑3年,在缓刑考验期开始之日同时开始执行管制。6个月后,发现在判决宣告前甲还犯C罪,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对此,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先并后减。先并,A罪的2年有期徒刑与C罪3年有期徒刑并,比如决定执行4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由于管制已经执行了6个月,所以只需执行剩余的6个月管制。情形二,又犯新罪的处理。例如,甲犯A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犯B罪被判管制1年,对A罪宣告缓刑3年,在缓刑考验期开始之日同时开始执行管制。6个月后,甲又犯C罪,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对此,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先减后并。由于缓刑考验期的经过不算已经执行的刑期,又由于管制与有期徒刑分别执行,所以不能用A罪的2年有期徒刑减去管制刑的已经执行期,因此,不存在减的问题,只有并的问题。A罪2年有期徒刑、C罪3年有期徒刑并,比如选择4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由于管制已经执行了6个月,所以只需执行剩余的6个月管制。情形三,违反规定的处理。例如,甲犯A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犯B罪被判管制1年,对A罪宣告缓刑3年,在缓刑考验期开始之日同时开始执行管制。6个月后,因甲违反缓刑的管理规定,撤销缓刑,执行2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6个月管制应当计算在1年管制期限内,也即在2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剩余的6个月管制。情形四,管制与管制并罚的处理。例如,甲犯A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犯B罪被判管制1年,对A罪宣告缓刑3年,在缓刑考验期开始之日同时开始执行管制。6个月后,甲犯C罪,应判管制1年。对此,撤销缓刑,先减后并。有期徒刑不存在减的问题,执行2年有期徒刑即可。管制与管制的数罪并罚,存在先减后并的问题,先减,1年管制减去已执行的6个月管制,是6个月管制;然后与C罪的1年管制并,在6个月以上、1年6个月以下选择,比如选择1年管制。等到2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1年管制。情形五,缓刑考验期满犯新罪的处理。例如,甲犯A罪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犯B罪被判管制2年,在缓刑考验期开始之日同时开始执行管制。1年1个月后,甲又犯C罪,应判2年有期徒刑。由于缓刑考验期已满,故不能撤销缓刑。对此,先减后并。先减,用2年管制减去已经执行的1年1个月管制,剩余11个月管制;然后与C罪的2年有期徒刑并罚,先执行完2年有期徒刑,然后再执行11个月管制。[10](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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