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一)新罪问题的处理
1.前罪与新罪的种类。新罪不管与前罪的种类是否相同,亦即不论是异种数罪还是同种数罪,都应单独做出判决,然后先减后并。例如,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6年有期徒刑,执行3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判处8年有期徒刑。先减,6年减去3年,等于3年;后并,3年与8年并,在8年至11年之间,比如,选择10年,这就是甲还要执行的刑期。
2.新罪的时间问题的处理。首先,需要明确,实施时间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其次,发现的时间,不管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是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都应当根据刑法第71条数罪并罚,也即先减后并。例如,甲犯A罪被判5年,执行2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第一种情形,当时发现了,对故意伤害罪判处10年。先减,5年减2年等于3年;后并,在10年至13年之间选择,如果选择12年,这就是还需执行的刑期。第二种情形,当时没发现,A罪的5年执行完毕以后才发现,应判10年。先减,5年减去5年等于零;后并,等于再执行10年。虽然这与单独处理故意伤害罪没有区别,但是法条适用上应按照第71条数罪并罚来处理。可以看到,发现时间不同,处理的效果不同。又如,甲犯A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执行2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第一种情形,当时发现了,对故意伤害罪判处6个月拘役。先减,5年减去2年等于3年;后并,3年有期徒刑吸收拘役,还需执行3年有期徒刑。第二种情形,当时没发现故意伤害罪,A罪的5年执行完毕以后才发现,判6个月拘役。先减,5年减去5年等于零;后并,结果再执行6个月拘役。由此可见,发现时间不同,处理的效果不同。
(二)后并问题的处理(www.xing528.com)
实践中,需要注意三种情形:情形一,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先解决漏罪,再解决新罪,实际操作就是先并后减再并。例如,甲因盗窃判8年,执行3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判10年,同时发现漏罪强奸罪应判11年。对此,第一步,先并,8年和11年,假如定16年;第二步,后减,减去3年,剩13年;第三步,再并,再并10年,在13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执行刑。情形二,前罪与新罪刑种不同时,注意并罚原则的适用。例如,甲犯某罪判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又犯新罪,被判管制1年。先减,8年减去5年等于3年;后并,3年有期徒刑与1年管制应分别执行,也即执行3年有期徒刑完毕以后,还需执行1年管制。情形三,“倒挂”情形的理解。例如,甲犯A、B、C罪,分别被判13年、10年、15年,合并执行25年;在执行2年后,又犯新罪D罪,应被判8年。对此,先减,25减去2年等于23年,后并,23年与8年并罚,此时虽然总和刑期未满35年,但不能因此认为并罚后的最高刑不能超过20年。因为数罪并罚的下限是数刑中最高刑,上限是20年或25年。既然此时下限已是23年,那么决定执行的刑期就应是23年,也即还需执行的刑期。加上已执行的2年,实际执行刑期是25年。如果决定执行的刑期是20年,加上已执行的2年,实际执行刑期就只有22年,就会导致又犯新罪,反而刑期变短。[7]
实践中,存在如下两种典型实例:实例一,甲犯A、B、C罪,分别被判13年、10年、15年,合并执行25年;在执行5年后,发现漏罪D罪,应被判15年。对此,先并,25年并15年,确定25年;后减,25年减去已经执行的5年,还需执行20。加上已经执行的5,实际执行刑期是25年。故此,实际执行刑期不会超过25年。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对漏罪采取先并后减,“先并”就要受最高刑期的限制,并上去的刑期再多,也不能超过25年。然后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即25年减去已执行刑期等于剩余需执行的刑期。反过来,剩余需执行的刑期加上已经执行刑期等于实际执行刑期,也就是25年。因此,先并后减的实际执行刑期不会超过25年。实例二,甲犯A、B、C罪,分别被判13年、10年、15年,合并执行25年;在执行5年后,又犯新罪D罪,应被判15年。对此,先减,25年减去5年是20年;后并,20年并15年,可以决定执行25年,也即还需执行25年。加上已经执行的5年,就是30年。这样实际执行刑期就超过了25年。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对新罪采取先减后并,“后并”就可能会并到最高刑期25年,而这是剩余仍需执行的刑期。再加上已经执行的刑期,就会超过25年。即已经执行刑期加上剩余仍需执行刑期(25年)等于实际执行刑期。[8]
实践中,对以上情形的概括就是需要把握数罪并罚的实际执行刑期的最大值:总和刑期不满35年,合并执行的最高刑期不能超过20年的,发现漏罪,先并后减,实际执行刑期不会超过20年;又犯新罪,先减后并,实际执行刑期有可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合并执行的最高刑期不能超过25年的,发现漏罪,先并后减,实际执行刑期不会超过25年(上述实例一);又犯新罪,先减后并,实际执行刑期有可能超过25年(上述实例二)。
综上,根据上述适用中的处理方式,就可以对实践中以下情形做出正确判断:甲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对甲只需执行有期徒刑1年;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管制1年,对乙应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管制;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发现应被判处拘役的漏罪,数罪并罚后,对丙只需再执行尚未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丁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犯应被判处1年管制的新罪,对丁再执行2年有期徒刑后,执行1年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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