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一)漏罪问题的处理
1.前罪与漏罪的种类。新发现的漏罪,不管与前罪的种类是否相同,亦即不论是异种数罪还是同种数罪,都应单独做出判决,然后先并后减。例如,甲犯两个诈骗罪,第一个诈骗罪判4年有期徒刑,执行3年后,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第二个诈骗罪没有判决,对其判8年。依据刑法第69条,4年与8年并,在8年(数刑中最高刑期)至12年(总和刑期)之间,比如选择10年;再减,10年减去已经执行的3年等于7年,这就是甲还要执行的刑期。2.漏罪的发现时间。例如,甲犯A罪被判1年有期徒刑,执行了11个月时,公安机关发现甲在判决宣告前还有B罪。半个月后,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一个月后检察院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对B罪应判6个月拘役。实践中,此类问题理解不尽相同:观点一,刑法第70条中的“发现”漏罪是指法院发现漏罪,由于法院受理案件时,A罪已经执行完毕,因此不能适用第70条的“发现漏罪,先并后减”,而应单独处理,也即还需要执行6个月拘役,这是法院在实践中的倾向。观点二,刑法第70条中的“发现”漏罪是包括公安机关及其他司法机关,由于公安机关发现B罪时,A罪尚未执行完毕,所以这属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适用第70条,按照“先并后减”数罪并罚,由于有期徒刑吸收拘役,故仅执行有期徒刑,也即执行完1年有期徒刑就应释放,这是最早发现说。[6]
(二)先并问题的处理(www.xing528.com)
1.当已经判决的是两个罪先并时,漏罪的宣告刑应与前两个罪的执行刑并罚(执行刑说),也有少数观点认为,应与前两个罪的宣告刑并罚(宣告刑说)。例如,甲犯有A、B两个罪,A罪判8年,B罪判12年,决定合并执行17年。执行5年后发现判决宣告前甲还犯有C罪,应判7年。对此先并后减,在先并时,C罪的7年应与谁并罚?主流观点认为,应与A、B罪的执行刑17年并罚,在17年至20年之间,比如,选择18年,再减,18年减去已经执行的5年,等于13年。少数观点认为,应与A罪的8年、B罪的12年并罚,在12年至20年之间,比如,选择16年,再减,16年减去5年,等于11年。少数观点的理由是造成漏判不是被告人的错,漏罪是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的罪,对漏罪的数罪并罚的效果,应当与没漏判的数罪并罚效果相同,例如,假如C罪没被漏判,与A、B罪同时被发现,根据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应当在12年至20年之间选择。2.前罪与漏罪刑种不同时,注意并罚原则的适用。例如,甲犯某罪判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漏罪,应被判拘役6个月,先并,8年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只执行8年有期徒刑;后减,8年减去已经执行的5年,还需执行3年。可见,在此对漏罪判处拘役,其实没影响。又如,甲犯某罪判8年有期徒刑,执行3年后,发现漏罪,应被判管制1年。先并,8年有期徒刑与1年管制应分别执行;后减,8年减去3年,还需执行5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还需执行1年管制。
(三)后减问题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如何处理的意见》,对罪犯减刑后,发现漏罪,先并后减时,对减刑刑期不应减去。例如,甲1993年因抢劫罪被判12年,1997年减刑2年,1998年发现1992年还有犯盗窃罪未判决,应判14年。先并,在14年至20年之间选择,比如,执行19年;后减,19年减去已经执行的5年,在此,不能减去2年减刑刑期,也即还需执行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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