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罪犯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剥夺的权利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此处,需要注意第1项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包括村委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2项是民主自由权。此外,在管制刑中,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也不得行使这些权利;但在缓刑、假释里不剥夺这些权利。第3、4项是任职资格权,但不要混淆: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既包括领导职务,也包括一般职务;而不能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职务仅限于领导职务,而不包括一般职务。适用对象:第一种情形,必须附加适用的犯罪分子,有两类:(1)主刑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此处需要注意: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种情形,可以附加适用的犯罪分子。刑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里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是个概括规定,可以包括严重经济犯罪、严重贪污受贿、严重渎职犯罪的犯罪分子,也即只要是严重犯罪的,均可以适用。起算问题:其一,独立适用时,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其二,附加于管制时,其刑期与管制刑期相同,同时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其三,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包括从死缓、无期徒刑改判的有期徒刑)时,其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或者从有期徒刑被假释之日起计算。此处,需要注意因为拘役没有假释,所以不存在从假释之日起起算的问题。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但不计算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内。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1年。其四,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其刑期是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剥夺。
实践中,需要明确,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拘役和管制是不同的,要注意区分。第一,在刑期上,附加于拘役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1年以上5年以下;附加于管制时,其期限与管制刑期相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长3年。第二,在起算方式上,附加于拘役时,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附加于管制时,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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