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是犯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触犯不同罪名,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触犯不同罪名。例如,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牵连犯认定的关键是正确认识,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要具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要具有类型化、通常性的特征。这是指不是任何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结合起来就构成牵连犯,只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在实践中经常结合在一起,具有了类型化的特征,才能构成牵连犯。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具有类型化特征,属于牵连犯。为了诈骗或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诈骗或招摇撞骗,不属于牵连犯,应数罪并罚。为了杀人去盗窃枪支或抢劫他人的杀猪刀,不具有类型化特征,不是牵连犯,应数罪并罚。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在于,牵连犯有两个行为,想象竞合只有一个行为。牵连犯在处理上,原则上采取择一重罪论处,并且按照该重罪论处时,还可以从重处罚,数罪并罚则是例外。实践中需要注意法条的特殊规定:刑法第399条第4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3款行为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渎职犯罪同时受贿的,一般应数罪并罚。)刑法第229条第1款和第2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这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只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适用升格的法定刑,不数罪并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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