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一直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例如,非法拘禁罪、窝藏罪。继续犯的主要特征是:其一,在事实评价上,继续犯只有一个行为。而且是一个犯意、一个行为,侵害一个法益。其二,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其三,时间的持续性。如果行为只有瞬间,不构成继续犯。
继续犯在实践的处理上较为明确,即只定一罪。实践中,继续犯的认定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即继续犯既遂与行为终了的认定,以及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
继续犯既遂与行为终了的认定:第一,既遂时间点一般认为是行为只要在持续期间侵害了法益就构成既遂。例如窝藏罪,行为人将犯罪分子窝藏至隐匿地点就构成既遂。第二,继续犯行为终了的认定,行为最终结束,不再持续,不法状态也即解除。在犯罪既遂后,行为终了前,第三人参与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也就是承继的共同犯罪。这一点具有明显的继续犯自身特征,实践中需要特殊注意。例如,甲窝藏杀人犯乙,已经窝藏了20天,此时甲构成窝藏罪既遂;丙此时参与进来帮助甲继续窝藏乙。丙与甲构成窝藏罪的共同犯罪。又如,甲绑架了丙的小孩,欲向丙勒索财物。此时乙参与进来,帮助看管小孩或向丙勒索财物。因为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实力控制人质即非法拘禁的行为,因此是继续犯,只要实力控制了人质就既遂。既遂后,乙参与进来,构成绑架罪的承继的共犯,而不是单定敲诈勒索罪。(www.xing528.com)
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危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是不法状态仍然在持续。例如盗窃罪,窃取了财物后,犯罪便终了,但财物一直被行为人不法占有着。而非法拘禁罪,拘禁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续,拘禁行为一结束,不法状态便结束。
此外,继续犯的追诉期限需要明确,追诉期限的起算是犯罪行为终了之日。继续犯的持续时间跨越新旧刑法时,适用新法,依然成立一罪。例如,甲在1997年8月20日窝藏了杀人犯乙,在1997年11月1日被发现,对甲应适用新法,只定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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