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行为人一开始被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变得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而非胁从犯。如果行为人身体完全被强制、意志自由完全被剥夺,则不构成胁从犯。例如,歹徒用枪胁迫出租车司机将车开往银行,或用枪胁迫飞机驾驶员将飞机开往指定地点。在此场合,因为司机、驾驶员意志自由完全被剥夺,不构成胁从犯,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可以成立紧急避险。
【注释】
[1]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14.
[2]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16.
[3]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19.
[4]周光权.刑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330.
[5]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21.
[6]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26.(www.xing528.com)
[7]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26.
[8]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27.
[9]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428.
[10]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428.
[1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428.
[12]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432.
[13]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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