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罪身份即真正身份犯的认定
适用范例一,妻子帮助丈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丈夫是正犯(实行犯),二者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妻子是共犯(帮助犯)。适用范例二,甲、乙开车来到某公司,欲盗窃公司仓库,对公司保安经理丙(正式职员)说:“只要你放行,弄到值钱的,有你一份。”丙答应。甲、乙盗窃了公司财物。甲、乙是盗窃罪的正犯(实行犯),甲、乙和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丙是共犯(帮助犯)。通过以上两例,可以看出,关键是看谁是实行犯。谁是实行犯,就按谁的身份特征来定罪名。以往理论认为,谁有身份就按谁的身份来定罪名。如果这样,那么,范例二就需要按照丙的身份(公司职员)定职务侵占罪,问题是丙只是帮助者,不可能是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而甲、乙又不是公司职员,也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而一项共同犯罪不可能缺少实行犯。适用范例三,国有控股公司里,甲是安保经理(国家工作人员),乙是物流主管(非国家工作人员)。乙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过程中,请求甲不要声张,甲答应。乙是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帮助犯。适用范例四,甲(投保人)和乙(保险公司职员)合谋诈骗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由甲负责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索赔材料,由乙负责通过欺骗其他同事,办理保险公司理赔。二人共诈骗保险金100万元。从甲的角度看,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从乙的角度看,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乙是实行犯,甲是帮助犯。甲同时触犯了保险诈骗(实行犯)和职务侵占罪(帮助犯),择一重罪论处,定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乙同时触犯了保险诈骗罪(帮助犯)和职务侵占罪(实行犯),择一重罪论处,定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传统理论认为,甲乙是共同罪犯,应定同一罪名,例如按照乙的身份来定,都定职务侵占罪。问题是,甲定职务侵占罪的帮助犯,而这比给甲定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处罚要轻,就不当地轻纵了甲。
以上两例再一次说明,谁是实行者,就依谁来定罪;行为人如果都是实行者,依想象竞合处理;依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的结论,二人构成共同犯罪,最终定罪不需要定同一个罪名。
实践中,需要注意司法解释中例外: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这种情形属于:A身份者是正犯+B身份者是正犯,本来应该按想象竞合、部分犯罪共同说处理,如范例四。但是,司法解释规定按主犯定罪,就只能按照主犯定罪。主犯的确定,主要是考查身份地位高低、职权大小、作用大小。这种司法解释只能被视为一种例外规定。也即,除了司法解释的“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情形外,其他情形依照正常原理处理。例如,适用范例五,国有控股公司里,甲是会计(非国家工作人员),乙是财务总监(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公司财物。该案依照司法解释处理,乙的身份地位高,按照乙的身份来定罪,对乙以贪污罪的实行犯论处,对甲以贪污罪的帮助犯论处,如果对甲以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论处,处罚会更重,司法解释的做法放纵了甲。适用范例六,政法委副书记甲指使法官乙将有罪的丙宣告无罪。该案可正常处理,甲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的实行犯和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滥用职权罪的实行犯。乙同时触犯徇私枉法罪的实行犯和滥用职权罪的实行犯(徇私枉法罪是一种特殊的滥用职权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徇私枉法罪的实行犯。(www.xing528.com)
综上,在实践中,存在典型的四种结合类型:第一,无身份者是共犯+有身份者是正犯,在处理上,按正犯来定罪(也即按有身份者定罪)(范例一);第二,无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共犯,处理上,按正犯未定罪(也即按无身份者定罪)(范例二);第三,A身份者是共犯+B身份者是正犯,处理上,按正犯来定罪(也即按B身份者定罪)(范例三);第四,A身份者是正犯+B身份者是正犯,处理上,按正犯来定罪,此时存在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范例四)。例外: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依司法解释处理(范例五)。
(二)量刑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在量刑时,对无身份者不能适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应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诬告陷害罪的量刑身份。甲(普通公民)和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诬告陷害丙。甲、乙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共同犯罪,对乙应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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