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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与共犯的关系及其在定罪思维中的作用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唆犯和帮助犯合称狭义共犯,也简称共犯。实行犯也简称正犯,这样便产生正犯与共犯的关系问题,如果丙(正犯)没有去实施盗窃,甲、乙(共犯)是否构成犯罪,也即丙(正犯)成立犯罪是否是甲、乙(共犯)成立犯罪的前提。这种定罪思维符合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符合客观主义立场。甲成立客观阶层的“犯罪”,乙也成立犯罪。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及其在定罪思维中的作用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案例,甲教唆乙、丙盗窃,乙负责望风,丙入室盗窃,甲是教唆犯,乙是帮助犯,丙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合称狭义共犯,也简称共犯。实行犯也简称正犯,这样便产生正犯与共犯的关系问题,如果丙(正犯)没有去实施盗窃,甲、乙(共犯)是否构成犯罪,也即丙(正犯)成立犯罪是否是甲、乙(共犯)成立犯罪的前提。不同的理论,对此理解并不相同。其一,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即使丙(正犯)没有实施犯罪,作无罪处理,甲、乙(共犯)也构成犯罪,也即甲、乙(共犯)成立犯罪不以丙(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共犯独立性说的重要理由是甲、乙(共犯)主观上具有教唆或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这是主观主义立场。其二,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实行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间接性,需借助实行犯去实施犯罪才能实现对法益的侵害。如果实行行为缺位,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失去了凭借,对法益便不具有侵害的危险。这样,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不会成为危害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这种定罪思维符合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符合客观主义立场。[5]

故此,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与实行犯的关系可以概括为:甲教唆或者帮助乙犯罪,乙着手实行,并既遂,甲犯罪既遂;乙着手实行,但未遂,甲犯罪未遂;乙着手实行,但中止,甲犯罪未遂;乙预备阶段,犯罪预备,甲犯罪预备;乙预备阶段,犯罪中止,甲犯罪预备;乙根本未去犯罪,无罪,则甲无罪。实践中还需注意,实行犯的“犯罪”概念可以阶层化理解,依共犯从属性说,教唆者、帮助者成立犯罪以实行者成立犯罪为前提,这里的实行者成立犯罪包括既符合客观阶层又符合主观阶层的犯罪概念,也包括只符合客观阶层的“犯罪”概念。例如,甲(十六岁)入户盗窃,乙(二十二岁)帮助望风,甲成立犯罪,乙也成立犯罪。又如,甲(十五岁)入户盗窃,乙(二十二岁)帮助望风。甲成立客观阶层的“犯罪”,乙也成立犯罪。在主观阶层,由于甲未达责任年龄,不定罪处罚;乙达到责任年龄,定盗窃罪的帮助犯。(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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