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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利用他人成为犯罪工具的方式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间接正犯是指利用非正犯的人实施犯罪,将他人作为自己犯罪的工具。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甲、乙在故意毁坏财物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例如,普通百姓的妻子指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丈夫犯滥用职权罪,妻子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间接正犯,只能构成该罪的教唆犯。乙信以为真,便将价值3万元的宠物猫丢弃,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利用他人成为犯罪工具的方式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非正犯的人实施犯罪,将他人作为自己犯罪的工具。例如,甲利用十岁小孩去盗窃。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即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一个人对他人能形成支配力的情形有:

利用无刑事责任年龄或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一,责任年龄。例如,甲十五周岁,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又经常盗窃。乙唆使甲盗窃,甲答应照办。此时,乙不构成间接正犯,而是仅仅引起甲犯行的教唆犯。其二,责任能力。一般而言,没有责任能力(例如精神病患者),便没有规范意识,因此,故意利用精神病患者犯罪,只能构成间接正犯,而不构成教唆犯。不过,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精神病患者,则不构成间接正犯,而可能构成共同正犯、教唆犯。

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动作。例如,利用他人的梦游动作。

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如果向他人隐瞒真相,他人不知情,便可以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目的。例如,甲欲非法拘禁乙,向警察报案,谎称乙是外逃杀人犯,警察不知情便逮捕了乙。甲是非法拘禁罪的间接正犯(实际上也触犯了诬告陷害罪,想象竞合)。利用他人不知情,还包括他人不知情并且有过失或有其他犯罪故意的情形。1.他人有过失,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欺骗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本应按规定检查针剂,但因为过于相信医生的权威而未检查并照办。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又如,甲明知前方是丙,却对乙谎称前方有野兽,递给乙一把猎枪让乙射击。乙没有仔细察看便射击,打死了丙。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2.他人有其他犯罪故意,例如,甲不知道丙坐在高档穿衣镜后面,而乙知道,乙为了杀死丙,唆使甲向穿衣镜开枪,穿衣镜被打碎,丙也中弹身亡。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甲、乙在故意毁坏财物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由此可见,间接正犯和被利用者可以构成共同犯罪。[3](www.xing528.com)

利用他人无目的、无身份的行为。具体情形: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例如,甲欲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向乙隐瞒牟利目的,利用乙传播淫秽物品。因为乙不具有牟利目的,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二者在传播淫秽物品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此处也是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构成共同犯罪的体现。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例如,警察甲指使非司法工作人员联防队员乙,对丙实施刑讯逼供。甲构成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乙有逼供的故意,但没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直接正犯,只能构成该罪的帮助犯,如果乙故意将人打成轻伤,则会触犯故意伤害罪,甲、乙构成该罪的共同犯罪。此处也是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构成共同犯罪的体现。又如,官员甲指使知情的妻子乙接受他人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直接正犯,因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是孤立地接受财物,而是财物与职务行为的对价性,此例中乙构成帮助犯。当然,间接正犯也属于正犯即实行犯,因此无身份者不能构成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例如,普通百姓的妻子指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丈夫犯滥用职权罪,妻子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间接正犯,只能构成该罪的教唆犯。

利用被害人的自身行为。这是指利用、控制、欺骗、强迫被害人的情形。例如,甲强迫乙自杀,乙被迫自杀,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又如,甲明知前方有陷阱,欲杀害乙,欺骗乙开车前往。乙掉入陷阱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与此相类似的还有,例如,甲心怀毁坏财物的意图,欺骗乙:“你家那宠物猫感染传染病,会传染给人,赶紧丢弃了!”乙信以为真,便将价值3万元的宠物猫丢弃,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间接正犯。再如,丈夫甲和妻子乙吵架后离家出走,有杀乙故意的邻居丙告诉乙:“你假装上吊,我马上打电话叫你老公回来看看,吓吓他,让他以后不敢再和你争吵。”乙听从丙的意见,将搭在房梁上的绳子套在脖子上,丙便离开,乙很快吊死,丙就属于利用被害人的行为达到杀人目的的间接正犯。[4]实践中,还有一种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的结合的情形。例如,甲命令乙(十二岁)进入超市行窃。乙在超市里遇到好伙伴丙(十一岁),乙提议丙和自己一起行窃,丙答应。乙窃得5000元物品,丙窃得6000元物品。乙和丙在客观违法层面是共同正犯,只是不够责任年龄而免责,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乙对丙的盗窃结果要负责,也即窃得11000元。由于甲是乙的盗窃的间接正犯,对乙的盗窃所得要负责,所以盗窃数额是11000元,也即实际上对丙的盗窃结果也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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