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在实践中的认定需要考察三项内容(实践中需要明确,共同犯罪的“共同”是就成立犯罪而言的,不要求犯罪的量刑情节也完全相同。例如,甲教唆乙拦路抢劫,乙答应,但却入户抢劫。“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虽然甲、乙在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上表现不同,但是在抢劫罪的成立条件上是相同的,二者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只是适用不同的量刑情节),其一,是否存在相同客观行为;其二,是否存在相同主观故意;其三,是否存在相同触犯罪名。例如,案例一,甲、乙用一把猎枪,在郊外比赛枪法,轮流射击前方树上挂着的瓶子,远处一个行人丙被击中死亡,能够查明,致命的只有一颗子弹,但无法查明致命子弹是谁打的。又如,案例二,甲对乙说:“我们一起教训丙!”甲实则暗藏杀心,乙答应。二人在黑暗中共同踹丙,丙身受重伤,抢救无效死亡。能够查明,致命的是踹到心脏的一脚,但无法查明是谁踹的这一脚。
案例一、案例二的解决,关涉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以及行为共同说等理论,且不同的理论结论也不尽相同。
(一)完全犯罪共同说
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三项指标完全相同。上述案例二,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三项指标完全不同,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只能对甲、乙各自单独定罪。由于无法证明因果关系,就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因到甲或乙的头上。对甲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对乙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不构成致人死亡),这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二)部分犯罪共同说(www.xing528.com)
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三项指标完全相同,只要求一部分相同即可,也即两人客观行为部分相同,主观都是故意,故意内容部分相同,触犯罪名可以不同,就相同部分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上述案例二,甲、乙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存在重合(杀人的行为和故意包含了伤害的行为和故意),所以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正犯。这样就可以考虑“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也即在无法查明是谁致人死亡时,无需查明,因为即使查明是其中一人所致,另一人也要负责。依据此理论,实践中一般认为,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乙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论处。存在的争议是既然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为何罪名认定不同,此处需要明确,构成共同犯罪与最终定罪名的认定不是一回事,不能机械地定位。虽然部分犯罪共同说比完全犯罪共同说合理,但是无法妥当解决案例一。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是共同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甲、乙只能各自单独处理,考查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无法证明因果关系,就无法将死亡结果归因到甲或乙的头上,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成立不但要求存在死亡结果,还要求死亡结果与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甲、乙都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种结论也存在巨大争议)
(三)行为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客观行为部分相同,主观上对相同的行为有意思联络,在此基础上至于是故意心态还是过失心态,在所不问,触犯罪名不要求相同。由此,共同过失犯罪也能成立共同犯罪。上述案例一,甲、乙有意思联络,是共同过失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这样就可以考虑“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也即在无法查明是谁致人死亡时,无须查明,因为即使查明是其中一人所致,另一人也要负责。实践中,依据此理论一般认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均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当然,如果甲乙没有意思联络,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只能作无罪处理。实践中需要注意,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是就共同实行犯而言的,也即二人都是实行者。就教唆犯、帮助犯而言,必须具有犯罪故意。过失教唆、过失帮助不构成教唆犯、帮助犯。此外,虽然行为共同说比部分犯罪共同说更合理,但是由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所以从法律规定角度看,只能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故此,此类问题在实践中,可以概括为:完全犯罪共同说在客观实行行为上,认为完全相同,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故意内容完全相同,定罪罪名要完全相同;部分犯罪共同说在客观实行行为上,认为部分相同,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故意内容部分相同,定罪罪名可以不同;行为共同说在客观实行行为上,认为部分相同,主观要件只需有意思联络,故意、过失在所不问,定罪罪名可以不同。
例如,十五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结论如下: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但不能认为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因为,根据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概念可以阶层化理解。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概念,也应如此理解。甲乙在客观阶层构成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也是从犯;在主观责任阶层,甲因为未达刑事责任年岭,不负刑事责任,乙应负刑事责任。乙对甲没有支配力,不成立间接正犯。片面共犯是指双方的意思联络是单向性的,而非相互的。题中甲、乙具有相互的意思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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