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概念中的相对化(阶层化)已被普遍接受,根据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概念可以阶层化理解。符合客观阶层的行为,因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可以视为一种暂时的“犯罪”;如果既符合客观阶层又符合主观阶层,该行为就是最终需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也应如此理解,二人具有符合客观阶层的共同行为,可以暂时认定为共同的“犯罪”;如果既符合客观阶层,又符合主观阶层,那就是最终的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共同犯罪。如,甲和乙共同杀害丙,乙是精神病患者,但甲对此不知情。无法查明谁实施了致命行为。甲不构成间接正犯,因为甲没有利用乙是精神病患者的意思。甲与乙构成客观阶层的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因为在主观阶层无责任能力而免责。如果不承认二者在客观阶层构成共同犯罪,而单独处理,则无法让甲承担杀人既遂的责任。再如,甲(十五周岁)让乙(二十二周岁)为其入户盗窃望风。乙照办,甲盗窃既遂。甲乙在客观阶层构成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在主观阶层,甲因年龄不够而免责(可以认定甲不构成犯罪),乙需承担刑事责任,以帮助犯论处。如果不承认甲、乙在客观阶层构成共同犯罪,就无法追究乙的刑事责任,因为不能只有帮助犯、没有实行犯。传统的四要件体系认为,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如此的话,上述案例的甲、乙就不构成共同犯罪,这样就无法追究另一人的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其实,责任年龄、责任能力都是主观阶层的要素,共同犯罪可以是客观阶层的共同犯罪。传统四要件体系认为,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人与无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人只能形成间接正犯与被利用工具的关系。但按照新理论,二者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前者可以是共同正犯、帮助犯、教唆犯。[1]
实践中,一般认为共同犯罪这种犯罪现象,是一种客观(违法)阶层的特殊样态。认定二人构成共同犯罪,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客观(违法)阶层,二人共同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在法益侵害事实的制造上,二人具有连带性。至于在主观(责任)阶层,谁应受谴责,可以“分别”判断,即所谓“连带的违法,个别的责任”。(这里需要注意,违法具有连带性的基本要求,也即判断是否共同制造违法事实,首先,需要一方对另一方的违法行为提供了物理上或心理上的作用或者存在因果性,其次,需要一方对另一方的违法行为有意思联络,且这种意思联络不等于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只是一定程度上的一种认识或意识。)例如,甲(十三岁)与乙(二十五岁)故意杀丙,甲开枪打死丙,乙未打中。二人在客观阶层构成共同犯罪,由于违法是连带的,乙对死亡结果也要负责。在主观(责任)阶层,甲未达法定年龄,免受处罚,乙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即,责任是个别认定的。又如,甲、乙共同故意杀丙,甲开枪打死丙,乙未打中。之所以要认定二人构成共同犯罪,是因为如果单独处理乙,就无法让其对丙的死亡负责。由于二人是共同犯罪,违法是连带的,乙也要对甲制造的死亡结果负责。(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