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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之间的排斥关系及既遂与未遂犯罪的区别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故此,就同一起犯罪而言,不可能并存两个犯罪形态,犯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而不可能是并存关系。(二)既遂排斥未遂犯罪既遂后,财物又被被害人夺回的,不再成立未遂。甲收刀时,由于犯罪行为没有结束,还要继续要钱,犯意也没有消除,故未呈现终局性形态,此时不构成犯罪中止。一旦成立未遂,事后的中止行为便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在砍完8刀时,犯罪没有出现终局性形态,甲最终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形态之间的排斥关系及既遂与未遂犯罪的区别

犯罪形态是终局性的结束,不是暂时性的停顿。就同一犯罪而言,如果出现了一种犯罪形态就不可能再出现其他犯罪形态。例如,出现未遂后,就不可能再出现中止或既遂;出现犯罪预备后,就不可能再出现未遂;出现中止后,就不可能再出现预备或未遂;出现既遂后,就不可能再出现前面的所有形态。故此,就同一起犯罪而言,不可能并存两个犯罪形态,犯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而不可能是并存关系。具有终局性的结束是四个犯罪形态的共同特征,在判断具体犯罪形态时,应先判断何时出现终局性形态,然后再判断具体是何种犯罪形态。一旦确定了是某个犯罪形态,就排斥了其他犯罪形态的成立。终局性形态的成立条件,在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在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一)既遂排斥中止

犯罪既遂后,不要把事后悔过行为或返还行为当成中止行为。例如,甲盗窃了同宿舍同学的手机,又后悔,便悄悄送还,仍是既遂。

(二)既遂排斥未遂

犯罪既遂后,财物又被被害人夺回的,不再成立未遂。例如,甲入户盗窃到乙的背包,扔到院墙外僻静处,翻墙出来找时没找到,原来被路过的丙拿走了。甲将背包扔到僻静处时就成立既遂,不能因为后来没找到而变成未遂。

(三)中止排斥未遂

1.第一个时间节点呈现终局性形态。2.第一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性形态。例如,甲持刀抢劫乙,用刀威胁乙。乙声称:“把刀放下,我给钱就是了!”甲便准备收刀。乙趁其不备,用脚踢掉刀,然后将甲制服。甲收刀时,由于犯罪行为没有结束,还要继续要钱,犯意也没有消除,故未呈现终局性形态,此时不构成犯罪中止。被制服时呈现终局性形态,构成未遂。

(四)未遂排斥中止(www.xing528.com)

1.第一个时间节点呈现终局性形态。例如,甲欲杀乙,猛砍乙5刀,乙身受重伤,甲认为乙很快必死无疑,扔掉刀便离开现场。1小时后,甲为了寻找、藏匿刀回到现场,发现乙还没死,又可怜乙,将其送到医院救活。对此,判断终局性时刻的判断是客观上甲离开现场,犯罪行为彻底结束。主观上,在甲离开现场几分钟后,甲认为自己的杀人计划已经实现,此时杀人的犯意便消除了。此时犯罪便呈现终局性形态,由于实际上人没死,所以是犯罪未遂。一旦成立未遂,事后的中止行为便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上述例子中,如果甲1小时后为了找刀回到现场,发现乙还没死,便继续砍,砍死乙。甲先是杀人未遂,回来后又砍,属于新的犯罪,并既遂。由于这是针对同一个对象的同种犯罪行为,属于连续犯,只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即可。2.第一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性形态。例如,甲砍乙8刀,乙重伤昏迷。甲停止观望。20分钟后,乙苏醒过来,请求甲不要杀自己。甲将乙救活。在砍完8刀时,犯罪没有出现终局性形态,甲最终成立犯罪中止。又如,甲为了杀害丈夫乙,在乙睡觉时将煤气阀门打开,然后出门在院子里等待。半小时后,甲估计时间差不多了,回家查验,发现乙还没死,正在抽搐,顿生悔意,将乙救活。甲出门等待时,由于犯意没有消除,所以犯罪并没有出现终局性形态。甲最终成立犯罪中止。[5]

【注释】

[1]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99.

[2]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01.

[3]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03.

[4]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07.

[5]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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