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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认定标准的优化探讨:实害结果与危险程度的衡量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过早认定为既遂,不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及时中止。认定这些犯罪的既遂,就无法用实害结果的标准,常常用危险的严重程度来衡量。所以,颠覆活动达到一定危险程度就既遂。直接目的揭示该罪名保护的法益,直接目的的实现意味着法益被侵害,所以是既遂的要求。例如,诈骗罪的既遂,要求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甲的抢劫行为只是预备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既遂,而构成抢劫罪犯罪预备。甲成立强奸罪中止,而非既遂。

既遂认定标准的优化探讨:实害结果与危险程度的衡量

(一)既遂结果是指实害结果,而非危险结果

危险犯,是指行为产生危险时的犯罪称谓;实害犯,是指行为产生实害时的犯罪称谓。危险犯和实害犯不是对立概念,是对罪名的分类,也是对犯罪阶段情形的分类。同一个犯罪,既可以是危险犯,也可以是实害犯,即二者可以共存。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将他人汽车刹车破坏时,产生危险,此时是危险犯;他人开车上路,车毁人亡,造成实害结果,此时是实害犯。需要注意,危险犯,只要产生危险就既遂是错误的理解。对于危险犯,产生危险是犯罪的成立要件,造成实害结果才是犯罪的既遂要件,因为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是两个阶段的不同问题,先是犯罪成立的问题,然后才是犯罪既遂与否的问题。例如,盗窃枪支罪是危险犯,实施盗窃就具有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但只是成立犯罪,取得了枪支才是既遂。又如,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危险犯,产生危险只意味着犯罪成立,造成实害结果才表明犯罪既遂。甲欲破坏交通设施,在铁轨上放一大石头,在火车到来之前又后悔便搬了下来。甲将石头搬上铁轨时危险产生,犯罪成立;在实害结果(火车倾覆)发生之前自动消除危险,成立犯罪中止。认为甲只要将石头放上去造成危险就既遂,再放下来已经是既遂后的悔过行为是错误的。如果过早认定为既遂,不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及时中止。实践中需要注意,有的实害结果本身也有程度之分,只有达到严重程度才既遂。例如,非法侵入住宅罪,刚侵入赶紧退出,不能认定为既遂,只有侵入后严重侵犯了他人住宅安宁权才能既遂。

在认定犯罪既遂的既遂结果上,存在某些例外,即行为制造危险、危险发展为实害结果是存在例外情形的,这些例外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情形,危险与实害结果难以区分。有些犯罪的行为类型,根据其行为逻辑特征,很难区分出危险与实害结果。认定这些犯罪的既遂,就无法用实害结果的标准,常常用危险的严重程度来衡量。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对这些犯罪的既遂,照样不能认为只要实施了行为、产生了危险就既遂,而应是危险达到一定程度才既遂。例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非一旦实施组织行为就既遂,只有组织成立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四个条件),才可能既遂;并非一旦参加该组织就既遂,只有参加后实施了某些违法活动才可能既遂。第二种情形,如果按照有些实害结果来认定既遂,会造成保护法益为时过晚的局面。此时只能根据危险发展到一定程度来认定既遂。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对这些犯罪的既遂,照样不能认为只要实施了行为、产生了危险就既遂,而应是危险达到一定程度才既遂。例如,诬告陷害罪。并非一旦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就既遂,但是等到他人被错判入狱、陷害意图得逞才既遂会为时过晚。所以,司法机关收到并看到诬告材料时即为既遂。伪证罪也是同理。又如,颠覆国家政权罪。并非一旦实施颠覆活动就既遂,但也不能等到颠覆了国家政权才既遂。所以,颠覆活动达到一定危险程度就既遂。第三种情形,有些危险犯的实害结果被规定为其他罪名的要件,则该危险犯的既遂标准就只有使用危险的严重程度来衡量。例如,危险驾驶罪。其实害结果(造成交通事故)被规定为交通肇事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所以,对其便用危险达到一定程度来衡量既遂,而不能要求造成交通事故才既遂。

(二)间接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既遂成立[4]

目的犯分为直接目的犯和间接目的犯,前者如诈骗罪,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直接目的;后者如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中直接目的是传播淫秽物品,间接目的是牟利。直接目的揭示该罪名保护的法益,直接目的的实现意味着法益被侵害,所以是既遂的要求。间接目的往往是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要素,并不直接揭示该罪所保护的法益,所以是否实现间接目的不是既遂的条件。例如,诈骗罪的既遂,要求实现非法占有目的。又如,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牟利目的是区分该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要素,这两罪保护的法益是健康文化秩序,行为人牟利目的是否实现与该法益没有直接联系,没赚到钱也会侵害健康的文化秩序。所以,牟利目的的实现不是既遂要求。

(三)实害结果应整体评价,而不能孤立评价

例如,甲敲诈勒索乙的钱财,让乙将钱放到指定地点,否则将乙的性丑闻曝光。乙报警后,警察让乙按照甲的指示去放钱,以此诱捕甲。乙将钱放到指定地点,甲刚拿到钱,便被埋伏的警察抓捕。甲是敲诈勒索罪的未遂,而非既遂。

(四)犯罪阶段的判断

既遂结果出现在实行阶段,是由实行行为导致的。如果预备行为偶然导致实害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不构成犯罪既遂。例如,甲欲抢劫前面单身行走的妇女,便远远地跟踪。妇女发觉有人跟踪,将提包扔下便跑。甲捡到提包,还追上妇女并扇一耳光,骂道:“瞧不起谁呢?”遂拿着提包离去。甲的抢劫行为只是预备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既遂,而构成抢劫罪犯罪预备。甲捡走钱包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因为妇女没有放弃所有权,只是非自愿地失去对钱包的占有。又如,甲欲杀死同事乙,将毒奶茶放在自己办公桌上,准备午休时给乙喝,然后出门。乙来到甲办公室,不知情竟喝了毒奶茶,中毒死亡。甲的杀人行为只是预备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同时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五)因果关系的判断

既遂所要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犯罪既遂。也即,若因果链条断裂,则不构成犯罪既遂。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形有:其一,强奸罪。强奸罪的行为路径结构是强制行为,压制妇女反抗,妇女因为无法反抗而被奸淫。例如,甲使用暴力欲强奸妇女乙,乙挣扎中拉开电灯,发现是同事甲,便大骂为何这样,甲惭愧退出,但此刻,乙又喊道:“其实我早就喜欢你!”两人遂发生性关系。甲成立强奸罪中止,而非既遂。其二,抢劫罪。抢劫罪的行为路径结构是暴力胁迫行为,压制对方反抗,对方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如果缺少中间某个环节,则即使有最后环节也是犯罪未遂。例如,甲为抢劫而殴打乙,乙逃跑,甲随后追赶。乙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是抢劫罪未遂。至于捡东西的行为,如果乙已对财物失去占有,则甲构成侵占罪。其三,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的行为路径结构是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如果缺少中间某个环节,则即使有最后环节也是犯罪未遂。例如,甲恐吓乙,如果不给2万元就“放乙全家的血”,乙实际上是“道上大哥”,不但没有恐惧反而很欣赏甲的勇气,便给了甲2万元。因为2万元不是乙基于恐惧而交付的,所以甲是敲诈勒索罪未遂。其四,诈骗罪。诈骗罪的行为路径结构是欺骗行为,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如果缺少中间某个环节,则即使有最后环节也是犯罪未遂。例如,甲对乙实施诈骗行为,乙识破骗局,但乙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2000元,甲成立诈骗罪未遂。(www.xing528.com)

(六)加重犯中的犯罪既遂的认定

刑法在抢劫罪中规定了“入户抢劫”“持枪抢劫”(情节加重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刑法在强奸罪中规定了“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情节加重犯)、“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对这些加重犯,刑法规定了升格的法定刑(10年到死刑)。实践中,需要注意:

1.结果加重犯的既遂问题

有些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可以持故意心理,例如,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罪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对重伤死亡结果既可以是过失心理,也可以是故意心理。当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持故意时,加重犯便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同时,基本犯也存在既遂、未遂问题。二者的既遂、未遂问题可以同时存在,并不冲突。也即,基本犯是基本构成要件,加重犯是加重构成要件,二者是两回事、两条线。一个行为既构成基本犯既遂或未遂,又构成加重犯既遂或未遂,二者想象竞合,择一重刑论处。例如,甲欲强奸妇女,意图使用暴力将妇女打成重伤,以便制服妇女,然后奸淫。在此前提事实下,会有四种情形:情形一,基本犯既遂,加重犯既遂,例如,甲将妇女打成重伤,并奸淫成功。甲一个强奸行为既构成基本犯(强奸罪)既遂,也构成加重犯(强奸致人重伤)既遂,二者想象竞合,择一重刑论处,此时加重犯的刑罚重,以此论处;情形二,基本犯未遂,加重犯既遂,例如,甲将妇女打成了重伤,妇女无法反抗,甲正要奸淫时,被赶到的警察抓获。甲一个强奸行为既构成基本犯(强奸罪)未遂,也构成加重犯(强奸致人重伤)既遂,二者想象竞合,择一重刑论处,此时加重犯的刑罚重,以此论处。情形三,基本犯既遂,加重犯未遂,例如,甲以为将妇女打成重伤,妇女昏迷,甲奸淫成功,但妇女实际上只是受到轻伤。甲一个强奸行为既构成基本犯(强奸罪)既遂,也构成加重犯(强奸致人重伤)未遂,二者想象竞合,择一重刑论处,此时需要具体分析。情形四,基本犯未遂,加重犯也未遂,例如,甲尚未将妇女打成重伤,便被赶到的警察抓获。甲一个强奸行为既构成基本犯(强奸罪)未遂,也构成加重犯(强奸致人重伤)未遂,二者想象竞合,择一重刑论处,此时加重犯的刑罚重,以此论处。

2.情节加重犯的认定

加重情节一般都是故意所为,所以加重情节有中止、未遂、既遂问题。同时,基本犯也有中止、未遂、既遂问题。二者可以搭配。例如,甲夜晚在公园对妇女乙实施暴力,打算在公园当众强奸乙,乙哀求不要在公园强奸自己,甲便将乙拖到附近地下室,奸淫了乙。这是基本犯既遂,加重犯中止的情形,甲既构成基本犯(强奸罪)既遂,又构成加重犯(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中止,二者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刑论处,对此需要具体分析。又如,甲欲抢劫救灾物资,使用暴力,灾民恳求不要,甲便放弃,只抢劫了普通财物。这是基本犯既遂,加重犯中止的情形,甲既构成基本犯(抢劫罪)既遂,又构成加重犯(抢劫救灾物资)中止,二者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刑论处,对此需要具体分析。

3.加重犯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基本犯就既遂

第一,不能认为,只要入户并实施了抢劫,抢劫罪便既遂了,而应是抢劫到一定财物才既遂。第二,“强奸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甲为了强奸妇女,刚将妇女打成重伤,就被赶到的警察抓捕。不能认为甲构成强奸罪既遂。由于强奸未能得逞,构成强奸罪未遂。第三,“抢劫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甲为了抢劫乙,刚将乙打成重伤,就被赶到的警察抓获了。不能认为甲构成抢劫罪既遂。实践中有这样一种错误认识,即没有抢到钱,造成人轻伤也抢劫罪既遂(这种错误的原因是将结果加重犯的成立等同于基本犯的既遂)。

(七)结合犯犯罪既遂的认定

结合犯是指两个独立犯罪被刑法结合成一个罪名,结合犯的特征是实施了两个独立行为,每个行为都独立成罪。常见的结合犯是“前罪加后罪=前罪”,后罪成为前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结合犯的既遂,需要根据前罪、后罪来分别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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