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损害结果的认定范围:这里的损害结果不是指既遂结果,且这里的损害结果是刑法要处罚的危害结果。例如,甲抢劫乙,导致乙轻微伤后,又不想抢劫了。由于刑法不处罚轻微伤这种危害结果,所以甲成立抢劫罪中止,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又如,甲入户盗窃,翻箱倒柜了好一阵,又不想盗窃了。由于刑法处罚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所以甲虽成立盗窃罪中止,但属于“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实践中,要注意犯罪中止中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问题,犯罪中止中有两个行为,先前的犯罪行为与中止抢救行为。实践中需要明确,这里的“损害结果”是指先前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而不包括中止抢救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例如,甲晚上盗窃仓库,抱着一个设备往外走时,又后悔,便返身打算放回去,不慎脱手,砸死了熟睡的保安。甲构成盗窃罪中止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该死亡结果不是先前盗窃行为导致的,不属于“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又如,甲投毒杀乙,又后悔,便送乙去医院,路上甲因为过失导致车祸,车祸导致乙重伤。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并罚。该重伤结果不是先前杀人行为导致的,所以不属于“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再如,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悯之心,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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