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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要件的认定:预备行为和未能实行犯罪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为了实行抢劫而购买凶器的行为,是预备行为;为了购买凶器打出租车前往五金商店的行为,不是犯罪预备行为。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如果甲进而买了一把刀准备实施,就是犯罪的预备行为。(三)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例如,已经赶到犯罪现场,但是意图杀害的人已经出门。

成立要件的认定:预备行为和未能实行犯罪

(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概念的法条依据,刑法第22条第1款中的“为了犯罪”应当理解为“为了实行犯罪”。因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例如,为了实行抢劫而购买凶器的行为,是预备行为;为了购买凶器打出租车前往五金商店的行为,不是犯罪预备行为。实践中需要注意,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例如,甲告知乙自己想盗窃,让乙帮自己制作一把“万能钥匙”,乙制作好后交给甲,甲未使用便放弃盗窃。甲是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是犯罪预备。

(二)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概念上一般认为,预备行为,是指对法益已经造成一定危险的行为。实践中,要将犯罪的预备行为与犯罪表示进行区分:关键看对法益造成的危险程度。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例如,甲对室友说:“我讨厌乙,我想放他血!”这只是犯意流露。如果甲进而买了一把刀准备实施,就是犯罪的预备行为。

(三)未能着手实行犯罪(www.xing528.com)

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包括两种情况:其一,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例如,赶往犯罪现场途中遇到山洪。其二,预备行为已经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进入实行阶段。例如,已经赶到犯罪现场,但是意图杀害的人已经出门。

(四)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停止犯罪,而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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