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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及其在案例中的适用与影响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甲以为侵占他人的财物在刑法上不是犯罪,对甲仍应以侵占罪论处。例如,甲认为放飞乙的金丝雀,不是一种毁坏财物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毁坏”的概念,本例的错误就是如此。例如,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此类情形的分析,一般认为,甲的认识错误属于涵摄的错误,也即对“机动车”的理解及由此的推导错误,这种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应负刑事责任。

基本分类及其在案例中的适用与影响

举例说明:大前提(法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小前提(案件事实):甲在朋友乙家做客,看到阳台的金丝雀叫声凄厉,心生怜悯,打开笼子,将其放飞。结论(推导过程):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一)事实认识错误

这是对小前提(案件事实)产生的认识错误。例如,甲认为阳台的金丝雀是自己的,是乙从自己那偷来的,甲认为自己在处理自己的财物。本例的错误就是如此。这种关于构成要件事实的错误也称为构成要件错误,结论:这种错误可以阻却故意的成立。本例中,甲没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是过失毁坏了他人财物(刑法没有将过失毁坏财物规定为犯罪)。又如,甲不知道自己销售的物品是淫秽物品,表明甲对行为对象产生认识错误,说明甲没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故意,不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俗语讲“不知者不为罪”,其中的“不知”便是指不知构成要件事实。

(二)违法性认识错误(www.xing528.com)

这是对大前提(法律规定)的有无产生的认识错误。这种错误包括两种情形:1.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实际上合法。结论:这种错误不构成犯罪,这叫幻觉犯。例如,误以为自己跟人通奸是犯罪,实际上无罪。2.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实际上是违法犯罪。例如,甲认为刑法不处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以为刑法没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本例的错误便是如此。这种违法性认识错误也称为禁止的错误,也即对刑法规定的禁止规范(禁止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存在认识错误。结论:一般情况下这种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例如,甲以为侵占他人的财物在刑法上不是犯罪,对甲仍应以侵占罪论处。俗语讲“不知法者不免责”便是这个意思。但是,如果连知法的可能性都没有,则可以免责。这便涉及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三)涵摄的错误

这是对推导过程产生的认识错误,也即在“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上,产生了认识错误,这是一种关于法律适用的错误。例如,甲认为放飞乙的金丝雀,不是一种毁坏财物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毁坏”的概念,本例的错误就是如此。结论:这种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这是因为,这种错误是行为人自己对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的理解错误,可以理解为自己的推导错误。若以行为人的理解和推导为准,那任何人都可以此为由而无罪。例如,农民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此类情形的分析,一般认为,甲的认识错误属于涵摄的错误,也即对“机动车”的理解及由此的推导错误,这种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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