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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能力程度: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与吸毒幻觉下的犯罪责任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对此分两种情形:第一种,吸毒后第一次产生幻觉,在幻觉中实施犯罪,由于没有犯罪故意,可认定为过失犯罪。也即甲有责任能力,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不构成故意犯罪,而构成过失犯罪。

责任能力程度: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与吸毒幻觉下的犯罪责任

(一)基本分类

1.完全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2.限定责任能力,又称限制责任能力,这是指刑法第18条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一种责任能力减弱的情形。3.完全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刑法第18条第1款)。

(二)三类特殊人的责任认定(www.xing528.com)

1.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2款)。2.醉酒的人:(1)生理性醉酒,即日常生活中的醉酒,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4款)。实践中需要注意,没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2)病理性醉酒,是指因酒精中毒导致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是精神病的一种。这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刑事责任能力减弱,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19条)。实践中需要注意,聋哑人必须是又聋又哑才可以减免处罚。

除了上述三类特殊的人,“吸毒的人”在实践中也需要准确把握刑事责任的问题:其一,我国刑法没有将吸毒状态认定为丧失或减轻责任能力的情形,因此吸毒状态仍然被认为具有责任能力,不是责任阻却事由,也不是责任减轻事由。因此,不能将吸毒状态认定为免除处罚情节或从宽处罚情节。其二,吸毒状态产生幻觉,导致没有犯罪故意。对此分两种情形:第一种,吸毒后第一次产生幻觉,在幻觉中实施犯罪,由于没有犯罪故意,可认定为过失犯罪。例如,甲毒瘾很大,有次在家里吸毒,第一次产生幻觉,在幻觉中认为乙要来杀自己,为了防止乙的追杀,将窗帘点燃,酿成火灾,导致邻居房屋被烧毁。甲不构成放火罪,可认定为失火罪。提示:在此认可吸毒状态的影响,只是认可其影响了犯罪故意,并不是认可其影响了责任能力。也即甲有责任能力,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不构成故意犯罪,而构成过失犯罪。第二种,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幻觉,利用这种特点实施犯罪,应认定为故意犯罪。这属于后文所述的原因自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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