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近几年,发生多起“反杀案”,充分说明特殊防卫权在价值取向与实践运用中的重要意义。)
特殊正当防卫也要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例如要符合时间上的适时性、手段上的必要性和相当性等。其特殊性仅体现在,面临的不法侵害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防卫的程度级别相应提高,造成伤亡也是必要的、相当的。由此得出两个结论:第一,刑法第20条第3款不是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权,而是一种提示性的注意规定,即由于防卫人面临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造成伤亡不算过当。第二,除了第20条第3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面对其他犯罪,只要满足防卫手段的必要性和相当性,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也不算过当。实践中准确把握特殊防卫权,需要注意:第一,何为此处的行凶:行凶是指重伤害。这是一种缩小解释。1.这里的“行凶”不包括轻伤害。2.这里的“行凶”不要求使用凶器。第二,何为此处的杀人:1.不包括非暴力手段的杀人。例如,母亲故意不喂养婴儿或投毒杀人,对母亲、投毒者不能行使特殊防卫权,致其重伤或死亡。2.包括转化犯转化来的故意杀人罪。例如,非法拘禁使用拘禁之外更高的暴力致人死亡,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都定故意杀人罪,对此可以进行特殊正当防卫。第三,何为此处的抢劫:1.不包括非暴力手段的抢劫。例如,用麻醉方法抢劫。2.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3.包括事后转化抢劫,但不包括“携带凶器抢夺”转化的抢劫。因为前者对人有暴力,后者对人没有暴力。第四,何为此处的强奸:1.不包括非暴力的强奸。例如,麻醉强奸。2.包括拐卖妇女罪、强迫卖淫罪中的强奸。第五,何为此处的绑架:包括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第六,何为此处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例如,劫持航空器罪、放火罪、爆炸罪、暴动越狱罪虽不属于人身犯罪,但是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对其也可进行特殊正当防卫。(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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