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理解这个概念,需要明确这样的前提:正当防卫在体系上是一种阻却犯罪的事由,因此讨论一个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前提是该行为在形式上暂时符合了某个犯罪构成要件,貌似“犯罪行为”。如果一个行为根本不可能被评价为“犯罪行为”时,就没必要讨论该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即使该行为也起到制止不法侵害的效果。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起因条件: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与现实性;时间条件: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和防卫的适时性;意思条件:防卫者具有以正对不正的防卫意识;对象条件:防卫手段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理解这个概念,需要明确这样的前提:正当防卫在体系上是一种阻却犯罪的事由,因此讨论一个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前提是该行为在形式上暂时符合了某个犯罪构成要件,貌似“犯罪行为”。如果一个行为根本不可能被评价为“犯罪行为”时,就没必要讨论该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即使该行为也起到制止不法侵害的效果。适用范例一,甲入室盗窃,主人乙发现后喊了一声:“谁?”甲便逃离。乙的喊声虽然制止了不法侵害,但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就没必要讨论其是不是正当防卫,换言之,没必要用正当防卫来论证其正当性。适用范例二,甲向乙扔飞刀,乙躲闪开。乙的躲闪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所要讨论的范畴,或者可以说,乙的躲闪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适用范例三,甲抢夺了乙的包,乙追赶甲,追了250米后追上甲,将甲打倒夺回包。乙的追赶行为本身没有法益侵害性,不需要讨论是不是正当防卫。乙将甲打倒夺取包的行为初步看具有法益侵害性,对此需要判断是不是正当防卫。(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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