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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结果判断中的介入因素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还要明确注意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比较问题。

提高结果判断中的介入因素的重要性

自然事件:例如,甲欲杀害乙,将乙打成重伤,乙昏迷在海滩上,甲离去。海潮来临,将乙吞没,乙死亡。第一,甲的重伤行为对死亡作用大,前后有因果关系;第二,在甲制造的被害人所处的情境中,海潮的发生并不异常,前后有因果关系;第三,海潮对死亡作用大,前后没有因果关系。综合结论,甲的先前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适用范例一,甲点燃王某的衣服欲烧死王某,王某情急之下跳入湖中,被湖水淹死。第一,甲的燃烧行为对王某制造了致命的危险流;第二,王某跳湖的举动并不异常,是被迫的;第三,王某跳湖对死亡作用较大。综合判断,甲的行为与王某死亡有因果关系。适用范例二,甲趁妇女喝醉,强奸妇女,妇女羞愤自杀。强奸行为对生命威胁小,妇女自杀较异常,自杀对死亡作用很大。结论是甲的强奸行为和妇女死亡没有因果关系。适用范例三,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6刀,被害人苏某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第一,先前行为是乙重伤苏某的行为,对苏某死亡的作用大,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苏某自己迈了两步,该行为不异常,先前行为与苏某死亡有因果关系;第三,介入因素本身即苏某自己迈了两步直接导致死亡,先前行为与苏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综合结论,先前行为即乙重伤苏某的行为与苏某死亡有因果关系。适用范例四,甲用刀猛砍乙,乙血流不止,挣扎逃跑,下楼梯时摔倒,头部着地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第三人的行为:适用范例一,甲夜晚开车不慎将行人丙撞倒在路中央,丙不动弹,甲逃逸。后乙开车不慎轧到丙,丙死亡。但无法查明是甲当时就撞死丙,还是乙轧过去,丙才死。先考查甲,第一,甲将丙撞倒在夜晚的路中央,对丙制造了重大威胁,依此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乙开车轧过去,在当时情境下并不异常,依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第三,无法查明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的作用大小。但是,前两个标准已经得出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那么二者就有因果关系。至于乙的行为,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应认定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能够查确定乙的车轧之后,丙才死,则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也有因果关系,属于多因一果。至于甲乙是否构成犯罪还要考虑主观上甲乙是否有过失的问题。适用范例二,甲重伤乙,乙被送到医院,医生由于重大过失(如错打麻醉药)导致乙死亡。第一,甲的重伤对乙的死亡作用大,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医生的重大过失,这个很异常;第三,医生的重大过失对死亡作用很大,意味着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综合判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医生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适用范例三,甲持刀追杀丙,丙逃跑。乙开车路过发现仇人丙,直接撞死丙。第一,甲持刀追杀丙,对丙的生命威胁大,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乙开车撞,这个对于甲而言很异常;第三,乙开车撞对丙的死亡作用很大,意味着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综合判断,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构成杀人未遂。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构成杀人既遂。实践中需要注意:救助与阻断救助问题,先前犯罪行为对法益创设危险流,然后存在救助措施,该措施会阻断危险流,导致先前犯罪不再危险,然后又出现阻断救助行为,最终导致死亡结果发生。该死亡结果不应归属于先前犯罪行为,而应归属于阻断救助行为。其一,当救助措施出现后,先前犯罪行为不再危险,意味着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不大;其二,介入因素是阻断救助行为,该因素的出现比较异常;其三,阻断救助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很大,意味着先前犯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适用范例一,甲将乙推下水,丙向乙扔了一个救生圈,乙马上要抓住救生圈。与甲没有共谋的丁又捞走救生圈,乙溺亡。丁阻断救助,乙的死亡不归属于甲,而归属于丁。适用范例二,甲重伤乙,乙被丙送往医院,医生要输血抢救,乙因宗教信仰竟然拒绝输血,乙不治身亡。乙自己阻断救助,乙的死亡不归属于甲,而归属于自己。适用范例三,甲重伤乙,然后离开现场。乙的朋友丙前来抢救乙,甲的朋友丁(与甲无共谋)又阻止丙抢救。丙无法抢救,乙不治身亡。丁阻断救助,乙的死亡不归属于甲,而归属于丁。以上案件类型是现实地存在一个救助行为和一个阻断救助的行为,如果只是出现一个不救助的行为,则与这类案件不同。不救助行为等于是不干涉先前犯罪行为制造的危险流,该危险流畅通无阻地变成实害结果,则该实害结果与先前犯罪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10]例如,甲将儿童丙砍成重伤,离开现场。丙的父亲乙赶到,却坐在旁边,不救助(如果救助就不会死),丙重伤死去。乙的不救助等于是不干涉甲制造的危险流。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当分析乙的不作为与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时,这属于两个因素的案件,属于不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由于“如果乙救助,则丙不会死”,因此,丙的死亡与乙的不救助有因果关系。将一个因素认定为结果的原因,并不能排斥其他因素也是结果的原因,也即不能否认存在“多因一果”的现象,本例就属于多因一果。

此外,还要明确注意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比较问题。当二者的危险类型完全相同,对结果的贡献程度完全相等,后者并没有阻断前者的危险流,而是加倍促进时,则二者均构成结果的原因,属于多因一果。适用范例一,甲将丙砍成重伤,离开现场。乙直接用炸弹,炸死丙。第一,甲的重伤对死亡结果作用大,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乙的行为,对甲而言较异常,依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第三,乙的行为对丙的死亡结果作用大。这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就乙的行为本身而言,炸弹对死亡结果作用很大。其二,就乙的行为对甲的行为的影响而言,乙的爆炸导致甲的行为制造的危险流失去了发挥作用的土壤,危险流被阻断了。综合判断,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适用范例二,甲给丙投放了百分之五十致死量的毒药,丙喝下,十分钟后,与甲无共谋的乙又给丙投放了百分之五十致死量的毒药,丙喝下,中毒死亡。基于前述分析原理,甲、乙均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适用范例三,甲将丙砍成重伤,离开现场。乙将丙又砍成重伤。丙因两个重伤,伤势过重死亡。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第一,甲的重伤对死亡结果作用大,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乙的行为,对甲而言较异常,依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第三,乙的重伤行为对死亡结果的作用评价。乙的重伤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大,依此会认为乙的重伤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按照一般逻辑,同时便会认为甲的重伤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但是,乙的重伤行为并没有阻断甲的重伤行为制造的危险流,而是加倍促进了该危险流,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应有因果关系。在此便不能因为乙的重伤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就认为甲的重伤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也即,肯定自己的因果关系,不能因此否定他人的因果关系。再分析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情形一,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分析:虽然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具有“没有A则没有B”的条件关系,但是,甲的行为是故意伤害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保护目的是保护人的身体健康,财产损失不是该罪的规范保护目的。所以,王某的财产损失这一结果不能归属于甲的伤害行为。情形二,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分析: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持凶器砍杀对生命威胁大,被害人跳江,不异常,综合结论是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情形三,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5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分析: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存在条件关系,丁应当负责,但需要注意,丁没有取得财物,构成犯罪未遂,不构成敲诈勒索的既遂。情形四,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交警、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这是比较明确的结论(前文已述)。

【注释】

[1]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31.

[2]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53-159.

[3]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56.(www.xing528.com)

[4]周光权.刑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119.

[5]周光权.刑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114.

[6]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47.

[7]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49-50.

[8]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49-50.

[9]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51.

[10]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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