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没有介入因素的情况下,运用条件说,很容易判断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如果出现介入因素,则会出现麻烦。该学说认为,对于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判断危害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主要是判断实害结果是不是危害行为的“类型化”危害相当性的实现,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结果可以归责于或归属于该危害行为;如果结果是偶然的介入因素导致的,则结果不能归属于危害行为。
犯罪的行为模型,一般是实行行为对法益制造现实危险,危险不断升高再到现实化为实害结果。在没有介入因素的情况下,运用条件说,很容易判断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如果出现介入因素,则会出现麻烦。实践中的经典案例:甲闯入乙家伤害乙,致乙重伤昏迷,甲离去。后突发地震,房屋倒塌,砸死乙,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对这类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根据条件公式(无A则无B)会得出一概都有因果关系的结论,因为没有甲的伤害行为,乙就不会因地震死亡。但这种结论显然不妥当,因此,理论上提出相当因果关系说(简称相当说)。该学说认为,对于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判断危害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主要是判断实害结果是不是危害行为的“类型化”危害相当性的实现,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结果可以归责于或归属于该危害行为;如果结果是偶然的介入因素导致的,则结果不能归属于危害行为。[9]上例中,若根据条件说,没有甲的伤害行为就没有乙的死亡,但是,由于乙的死亡不属于甲的伤害行为所制造的危险的类型化、能归属于甲的伤害行为,故此,实践中,对于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行为、介入因素、结果),即使有条件关系,结果也“不一定”归属于或归责于此行为,还需要通过相当因果关系说来判断,这是理论上客观归责理论的集体体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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