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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之间的伤害与死亡无因果关系,致人死亡结果应归丙责

更新时间:2025-01-1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无因果关系,甲仅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死亡结果应归因于丙的违章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则是因为甲的跳楼自杀身亡与非法拘禁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结果加重犯的行为结构,即一个行为制造两个结果,一个是基本结果,一个是加重结果。例如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强奸罪致人重伤。2.结果加重犯的法定性,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加重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3.结果加重犯的主观要件:基本犯罪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例如,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对伤害是故意,对致人死亡是过失,如果对死亡持故意心理,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实践中需要注意,行为人主观上对加重结果也可以是故意,这样的结果加重罪实践中主要有三个,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罪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可以持过失心理,也可以持故意心理。例如,甲欲强奸妇女,使用暴力将妇女打成重伤,使其失去反抗能力,进而奸淫,构成强奸罪(故意)致人重伤。4.结果加重犯中的因果关系: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需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1)基本犯罪行为的判断。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的,而不能是其他犯罪导致的。实践中,在对加重结果持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中尤其需要注意。适用范例一,甲抢劫到乙的财物后,为了灭口或逃逸,杀死乙。甲构成抢劫罪既遂和故意杀人罪既遂(并罚),不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适用范例二,甲在强奸妇女时,发现妇女是自己的仇人,放弃强奸,出于伤害目的,将妇女打成重伤。甲构成强奸罪中止和故意伤害罪既遂(并罚),不构成强奸罪(故意)致人重伤。(2)因果关系的判断。实践中介入因素的情形是常出现的,对此需要应用“介入因素三标准”来判断。适用范例一,甲强奸妇女后,妇女羞愤自杀。该死亡结果应归因于妇女,而非甲的强奸行为,甲不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如果甲的强奸暴力行为导致妇女死亡,则属于强奸罪致人死亡。适用范例二,甲重伤乙后,后悔,送乙去医院,途中因丙违章导致车祸,车祸导致乙死亡。由于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无因果关系,甲仅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死亡结果应归因于丙的违章行为。适用范例三,行为人将甲拘禁在宾馆14楼,声称只要甲还债就放人。甲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则是因为甲的跳楼自杀身亡与非法拘禁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此可以对实践中这类情形进行总结,即原则上,被害人自杀身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中的“致人死亡”,例外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罪致人死亡,这两个罪的“致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身亡。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结果加重犯:(1)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234条);(2)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36条);(3)非法拘禁罪致人伤残、死亡(第238条);(4)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40条);(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第257条,需要特别明确的是被害人自杀也是加重结果)。(6)虐待罪致人死亡(第260条,实践中需要明确,被害人自杀也是加重结果,刑法在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中没有规定“若致人死亡要加重处罚”,因此这些罪中不存在结果加重犯)。此外,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不再是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在实施绑架时过失致人死亡,同时触犯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论处,定绑架罪。(www.xing528.com)

适用中存在一些错误的理解,例如,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错误原因:刑法条文只是将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规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而其中的致人死亡只能是过失致人死亡);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错误原因:刑法条文规定强奸罪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而没有规定强制猥亵妇女罪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注意:强制猥亵妇女罪已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行为人以胁迫手段抢劫甲时,发现仇人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乙。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行为人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错误原因:抢劫罪致人死亡要求死亡结果是抢劫本身的暴力行为导致的。乙没有阻止行为人的抢劫行为,行为人杀害乙的行为不是抢劫本身的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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