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即行为人行为的危害程度在整体评价中的要件,“应为、能为、而不为”是成立不作为犯的定性要求,具备了,只能说明该行为属于不作为。也即不作为与对应的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才能构成犯罪。是否等价,应从客观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程度来判断,具体参考因素有,作为义务的性质、行为人支配危险发展的程度高低。乙的不作为只是达到渎职犯罪的程度,没有达到故意杀人罪的程度。有作为义务,并不意味着负责到底。
即行为人行为的危害程度在整体评价中的要件,“应为、能为、而不为”是成立不作为犯的定性要求,具备了,只能说明该行为属于不作为。但是,是否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还有个量的要求。对此可以参照不作为所对应的作为犯罪的程度,如果达到相对应的作为犯罪的程度,与其可以相同评价,那么就可以犯罪论处。也即不作为与对应的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才能构成犯罪。是否等价,应从客观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程度来判断,具体参考因素有,作为义务的性质、行为人支配危险发展的程度高低。
适用范例一,丙在自己家里看到歹徒用刀砍杀妻子,故意不解救,导致自己的妻子被活活杀死。丙的不作为达到故意杀人罪的程度。适用范例二,警察乙在大街上巡逻,看到歹徒用刀砍杀王某,围观人很多,乙也围观,故意不解救,王某被杀死。乙的不作为只是达到渎职犯罪的程度,没有达到故意杀人罪的程度。(www.xing528.com)
需要注意,有无作为义务与作为义务履行到什么程度,是两个独立问题。有作为义务,并不意味着负责到底。例如,甲将生病的弃婴捡回家,甲有继续救助义务,但并不意味着甲需要负责到底。甲将弃婴放到医院,然后离去,就算履行了救助义务。若甲承担救助义务,就意味着甲需要负责到底是值得商榷的。其实,什么性质的作为义务,与履行到什么程度,存在比例关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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