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负有消除危险的作为义务,从实质上看,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
(一)危险源
某个危险源制造了危险,而行为人对危险源负有监督义务[2]。1.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这里的危险物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适用中主要包括:主人对饲养的恶犬负有监督义务,动物园的管理人对饲养的动物有管理义务。当发生动物伤人时,负有阻止义务;道路设施、电力设施、矿井、广告牌等负责人对这些设施、设备负有管理义务;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机动车的使用负有管理义务。如果无驾照者、醉酒者、小孩等欲驾驶,则负有阻止义务;房东发现房屋有危险,有告知租客的义务;汽车制造商、手机制造商对有安全隐患的产品有召回义务。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一般具有监护、监管关系。适用中主要情形有:父母对年幼子女的危险行为负有监督义务。如果年幼子女伤害别人,父母有阻止和救助义务;家属对患狂躁症的家庭成员(现实中的精神病人)的危险行为负有监督义务。如果该狂躁症患者伤害别人,家属有阻止和救助义务;军官对士兵的危险行为有监控义务;幼儿园阿姨对小朋友的危险“恶作剧”负有监督义务;成年兄妹之间、夫妻之间没有监管关系。妻子对丈夫(某局长)的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行为“没有”阻止的义务,如果不阻止不构成这些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3.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传统理论对作为义务的来源是形式的四分说: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带来的义务、法律行为带来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这种对作为义务来源的简单认识难以解释纷繁复杂的不作为现象,因此需要采取实质的解释,探讨作为义务的实质来源。)这是指,行为人自己的先行行为对他人的法益创设了危险,那么行为人就有消除危险的义务,此时行为人就具有保证人的地位。先行行为不仅仅是时间上的先前行为,还必须有实质条件即对法益创设了法律所禁止的危险。适用中的典型情形:某饭店的食物导致客人中毒,饭店管理人对客人有救助义务;甲在黑夜里将车停在高速路上,不采取措施以防止后面车辆“追尾”,导致车辆相撞,甲对受伤司机有救助义务;甲乙共同抢劫丙女,致丙昏迷,乙又欲强奸丙,甲负有阻止义务,甲不阻止,会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大街上,男朋友向女朋友提出分手,女朋友声称如分手就割腕自杀,男朋友不制止,女朋友自杀身亡,由于提出分手不会给女朋友的生命创设危险,所以男朋友没有救助义务(当然,在道德情感上男朋友有救助义务,但这种道德情感义务在此不能上升为刑法上的义务);甲递给乙一把刀,让乙观赏,乙观赏时,忽然用来刺丙,甲对丙没有救助义务。
理解危险源的行为中,需要明确如下四个问题:
第一,降低危险,不产生作为义务。适用中的情形,例一,路人将弃婴从路边抱到民政局门前,然后离去。例二,甲开车不慎撞伤乙,乙昏迷在路中央,丙将乙送到加油站,然后离去。例三,甲与乙参加聚会,乙喝醉,甲将乙送回乙家,然后离去。上述行为不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但是需要明确,上述行为也是一种自愿接受行为,如果被害人的法益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则会产生作为义务(例如,路人将弃婴抱回自己家就有继续救助的义务)。
第二,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情形。行为创设了危险,但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和控制消除能力,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则被害人应对危险负责,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不产生作为义务。例如,甲赠与乙大量毒品或吸毒工具,乙两天后毒瘾发作,使用吸毒工具吸食大量毒品,导致重伤。赠与行为不会让甲产生作为义务。
第三,客观排除犯罪事由。1.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行为不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例如,甲欲杀乙,用刀砍乙,乙反击致甲重伤倒地。乙不予救助,甲死亡。乙没有救助甲的义务,理由如下,甲的危险不是由乙创设的,乙的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这是乙的权利,由于甲砍杀乙,乙的防卫导致甲死亡,不构成防卫过当。适用中的问题:甲欲伤害乙,用刀砍乙,乙反击致甲重伤倒地。乙不予救助,甲死亡。乙有无救助甲的义务?观点一:有。理由:甲死亡,意味着乙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因此,乙有防止过当结果(甲死亡)发生的义务。甲的死亡是乙的作为(先前防卫行为)和不作为(后面不救人)共同导致的,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3]观点二:没有。理由:乙致甲重伤的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正当行为不应被附加作为义务。如果甲后来死亡,认为乙构成防卫过当,这个过当结果只是由作为方式(防卫行为)导致的。[4]2.紧急避险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例如,甲开长途大巴,刹车失灵,为了避免车辆掉下悬崖,不得已撞伤路上的老人。老人请求救助,甲开车离去。因为老人的危险是由甲创设的,甲构成不作为犯。3.一般情况下,法令行为不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例如,警察依法追捕逃犯甲,甲为了摆脱追捕,跳进河里,溺水身亡。考查警察的依法追捕行为,不会产生作为义务,因为该行为没有给甲创设危险,不是先行行为。但是,根据特定关系或特定领域的分析,警察有可能产生作为义务。(www.xing528.com)
第四,犯罪行为,即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导致作为义务。[5]1.过失犯罪。例如,甲过失致乙重伤(已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不予救助,乙死亡。甲的后行为构成故意的不作为犯罪(以符合不作为犯其他成立条件为前提,根据等价性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遗弃)。在罪数处理上,如果其中一个罪能吸收另一个罪,则只定一个罪。一般而言,法益种类相同的两个罪,重罪能够吸收轻罪。例如,如果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则只定该罪即可,吸收了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后罪是遗弃罪,则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并罚,因为二者谁也吸收不了对方。2.故意犯罪。适用中的典型情形,范例一,甲故意重伤乙,故意不予救,乙死亡。甲的后行为构成故意的不作为犯罪(以符合不作为犯其他成立条件为前提),根据等价性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遗弃罪。在罪数处理上,如果其中一个罪能吸收另一个,则只定一个罪。例如,如果后罪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则只定该罪即可,吸收了前罪也即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例如,如果后罪是遗弃罪,此时前罪吸收后罪,只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范例二,甲盗伐林木,树木倒下砸晕乙,甲不救助而离去,后乙死亡。甲构成盗伐林木罪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由于侵害的法益种类不同,应数罪并罚。
(二)特定关系
基于特定关系,某项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当该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负有保护义务。1.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如果法律规范将某项法益的保护设定给特定行为人,行为人就负有保护义务,适用中常见的有母亲对婴儿、子女对老人、夫妻之间,法律都规定了扶助义务。其中,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第一,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例如,妻子身患重病、遇到歹徒等危险,丈夫有救助义务。第二,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例如,妻子自残或自杀。对此,丈夫有无救助义务存在一定争议,以前理论上有定论,也即丈夫有救助义务。目前观点则不尽相同:观点一,有救助义务;观点二,没有救助义务,因为妻子作为成年人,精神正常,没有被骗、被胁迫,自己主动陷入险境,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不应让丈夫承担刑法义务。2.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例如,警察对犯罪行为中的被害人、消防队员对火灾中的被害人、医生对病人、游泳池的救生员对游泳者,都负有保护义务。(当然,警察、消防队员的这种职务也有法律规定,因此也属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3.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例如,签订保管合同的仓管员对仓库货物有保护义务,签订照管合同的保姆对婴儿有保护义务。4.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这是指某项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自愿承担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形成依赖关系),行为人就有继续保护的义务。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实例有,其一,对路边弃婴视而不见,不构成犯罪,若捡回家,则有继续救助的义务。其二,给落水的人扔过去绳子,落水者抓住绳子。施救者往岸上拉的时候,产生了继续救助的义务。
(三)特定领域
基于特定领域产生的保护义务,这是指某个危险发生在特定领域,行为人对特定领域有管理职责,另一方面行为人对于危险的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那么对危险便负有阻止义务。实践中典型的实例有,其一,出租车司机看到车上行为人性侵女乘客,司机负有阻止义务,司机不阻止,就构成不作为形态的强奸罪帮助犯;其二,肇事者叫住出租车,将伤者移入出租车意欲送至医院,途中肇事者借故下车,此时,伤者就处在出租车司机独立支配的车内,出租车司机就负有救助义务,需要注意,此时并非出租车司机对受伤者负“完全”责任,只是要求此时不应将受伤者遗弃。其三,卖淫女在嫖客家中与嫖客发生关系,嫖客突发急症,卖淫女没有救助义务。如在卖淫女的住宅内,则卖淫女有救助义务。(体会两种情形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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