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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认定及优化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害人自陷风险的问题涉及危害行为的判断、因果关系的判断,一个实害结果的发生,有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共同参与,该实害结果应算到谁的头上,由谁负责?甲的死亡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乙无罪。适用范例三,甲醉酒骑摩托车,被警察乙拦住。甲只好照办,因醉驾,途中发生车祸,车祸导致后座的乙死亡。乙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择一重罪论处。

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认定及优化

被害人自陷风险的问题涉及危害行为的判断、因果关系的判断,一个实害结果的发生,有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共同参与,该实害结果应算到谁的头上,由谁负责?判断的第一步是,判断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是谁。[1]

1.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如果被害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反之,由行为人负责):(1)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则认为其无认识能力。(2)客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也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险具有控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适用范例一,甲放火烧乙家房屋,乙奋不顾身进去救自己的孩子,被烧死。乙对危险没有自由的控制能力。乙的死亡不应由乙自己负责,而应由甲负责。适用范例二,甲明知卖淫女乙有严重性病,仍与其发生性行为,导致严重性病。甲的染病与乙无关,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适用范例三,甲女被派出所抓去,甲告知丈夫乙,给我弄瓶农药,我要喝点,吓唬警察,乙照办,甲喝后死亡。甲的死亡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乙无罪。适用范例四,甲为了戏耍乙,向湖中扔500元,乙跳入湖中去捡,被湖水淹死。乙的行为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与甲无关。适用范例五,甲想杀死乙,心想:乙是吸毒的,给乙赠送大量毒品,乙吸食过量死亡才好。甲在乙头脑清醒时向乙赠送了大量毒品,乙毒瘾发作时吸食过量死亡,甲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如果甲在乙毒瘾发作、无控制能力时赠送毒品,乙吸食死亡,则甲的行为是危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乙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甲的行为也是危害行为,对死亡结果应负责。适用范例六,甲想杀死乙,劝乙在雷雨天的树林跑步,希望雷电劈死乙。乙便在雷雨天的树林里跑步,真被雷劈死,甲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乙的死亡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www.xing528.com)

2.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适用判断标准:如果行为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行为人对结果负责(反之,由被害人负责):(1)主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2)客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也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险具有控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适用范例一,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甲的行为不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甲的行为也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适用范例二,在狂风暴雨中,乘客甲想让乙将自己摆渡过河。乙劝阻甲,指出此时渡河危险性很大。但甲因为家中妻子待产,执意要过河,乙只好冒险摆渡,船在河中被风浪掀翻,甲溺死,乙获救。甲仅为乘客,对乙不会产生支配力,因此,甲的死亡应由乙负责,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适用范例三,甲醉酒摩托车,被警察乙拦住。乙命令甲骑摩托车,载着自己去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甲只好照办,因醉驾,途中发生车祸,车祸导致后座的乙死亡。虽然甲是危险的实行者,但甲失去独立的意志自由,对危险没有控制能力,甲对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乙应对死亡负责。适用范例四,甲开车载着乙,看到前方湖面结冰,甲对乙说:我观察了,冰层挺厚,我们从冰面上开过去,乙答应。途中冰面破裂,乙被淹死,甲应对乙的死亡负责。适用范例五,甲女让醉酒的男友乙开车送自己回家,乙不愿意,甲生气。乙为了讨甲开心,便醉酒驾车,由此发生车祸,导致甲死亡。甲对乙的行为没有实质的支配力,死亡的结果不能归因于甲,而应该归因于乙,甲与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其中乙是实行犯,甲是教唆犯。乙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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