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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抽象错误:处理实践中的犯罪构成错误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实践中的处理抽象的错误,即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这类错误涉及两个犯罪构成,既需要判断每个犯罪构成是否成立,还需要判断犯罪是否既遂,该错误包括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对二者在实践中的处理原则上一致。例如,绑架罪与拐卖妇女罪,交叉重合之处是非法拘禁罪。

处理抽象错误:处理实践中的犯罪构成错误

(一)实践中的处理

抽象的错误,即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这类错误涉及两个犯罪构成,既需要判断每个犯罪构成是否成立,还需要判断犯罪是否既遂,该错误包括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对二者在实践中的处理原则上一致。例如,案例一,(对象错误)甲欲开枪打死乙,在蜡像馆里,误以为珍贵蜡像(以乙为原型)是乙本人,开枪打碎。案例二,(打击错误)甲欲打碎蜡像馆的珍贵蜡像,在蜡像馆里,没瞄准,将蜡像旁边的乙开枪打死。处理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的方法是进行两次三段论推理,也即,既然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必然存在两个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找出来后,分别作为大前提,分别进行三段论推理,如果得出的两个结论均有罪,那么就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对于案例一,两个犯罪构成分别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作为大前提,分别推理,结论是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无罪)。对于案例二,两个犯罪构成分别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作为大前提,分别推理,结论是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实践评价中的包容性(www.xing528.com)

实践中,分析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时,常常需要用具有包容性的评价关系,来分析两个犯罪构成。一般而言,刑法中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存在三种关系:第一种是A与-A,这是一种对立排斥关系。例如,盗窃罪诈骗罪便是如此。第二种是A与A+B,这是一种包容评价关系,A+B可以包容评价为A。例如,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强奸罪,抢夺罪与抢劫罪侵占罪与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等便是如此,后者可以包容评价为前者。第三种是A+C与A+B,这是一种交叉重合关系。例如,绑架罪与拐卖妇女罪,交叉重合之处是非法拘禁罪。当行为人在A罪与A+B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要注意运用包容评价思维,也即行为人有犯A+B罪的故意,可以包容评价为有犯A罪的故意;行为人有犯A+B罪的行为,可以包容评价为有犯A罪的行为。[12]适用范例一,甲本想偷普通财物,偷走乙的提包,打开发现是枪支。由于枪支具备普通财物的所有特征,而且比普通财物还多了一个火药杀伤力的功能,换言之,枪支包含两个法益,即财产权和公共安全。枪支与普通财物属于A+B与A的关系,枪支可以包容评价为普通财物。盗窃枪支罪可以包容评价为普通盗窃罪,二者属于A+B与A的关系。因此,将盗窃罪作为大前提推理,甲客观上有盗窃枪支的行为,可以包容评价为盗窃普通财物的行为;甲主观上有盗窃罪的故意,所以甲构成盗窃罪既遂。将盗窃枪支罪作为大前提推理,因为甲主观上无盗窃枪支罪的故意,不构成该罪。适用范例二,甲去军营盗窃枪支,偷回来发现是普通财物。将盗窃枪支罪作为大前提推理,甲的行为构成该罪的未遂,将盗窃罪作为大前提推理,甲的行为客观上是盗窃普通财物的行为,主观上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可以包容评价为盗窃普通财物的故意,构成盗窃罪既遂。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一般定盗窃枪支罪未遂。实践中,通过对此类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在A罪与A+B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无论是主观想犯A罪、客观上犯A+B罪,抑或是主观上想犯A+B罪,客观犯了A罪,在实践分析的结论上,至少构成A罪的既遂。(对于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理论上有两种处理方法:其一,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包含轻罪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既遂处理。其二,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触犯轻罪,如果主观故意包含轻罪故意,则再根据两种具体情形看是否成立重罪未遂。这种处理方法可用于两罪有包容评价关系的案例,但对其他案例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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