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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分类和解释:犯罪构成内的具体错误及其后果

时间:2026-01-23 理论教育 小霍霍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错误,即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该错误只涉及一个犯罪构成,主要解决该犯罪既遂与否的问题。武某向西某开枪,却不慎打死潘某的行为属于防卫性质的打击错误。简而言之,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客观上,金某的毒杀行为与武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金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具体错误,即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该错误只涉及一个犯罪构成,主要解决该犯罪既遂与否的问题。对此,理论上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包括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一)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的身份特征认识上存在错误,例如,甲打算开枪打死乙,看到乙站在前方40米处(实际上是丙),甲误将丙当作乙而打死,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都是一致的,即成立故意犯罪既遂(乙与丙都是人)。

(二)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认识上没有错误,但是由于客观因素导致了错误的结果,如,甲打算开枪打死乙,疏于瞄准,子弹击中了临时出现在乙身旁的丙,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理解。在认识因素上,实例的事实前提是甲对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如果甲对丙的死亡持间接故意或概括故意的心理,则表明在丙的死亡上,甲的主客观是一致的,没有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9]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在法定符合说看来,甲只要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对乙和丙就都具有杀人的故意。具体而言,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法定符合说是可以接受的)。实践中,存在更为复杂的状态,即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结合。

此外,打击错误在实践中,还存在与正当防卫结合的问题,理论上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打击错误与正当防卫结合,主要集中在偶然防卫、防卫性质的打击错误等场合。(1)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西某、潘某共同向武某射击,西某未料击中潘某,致潘某死亡。事后查明,西某若未致潘某死亡,潘某便会射中武某。本例的分析,首先,考查有实害结果的情形,也即西某打死潘某的行为,在客观违法阶层,这属于偶然防卫,也即客观上制止了潘某的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预料到这一点。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西某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是坏行为,但制造了好结果(救了武某),所以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也不构成正当防卫。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西某的行为制造了好结果,所以没有法益侵害性,是好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然后,再考查没有实害结果的情形,也即西某向武某开枪的行为,在客观违法阶层,具有法益侵害性;进入主观责任阶层,西某对武某有杀人故意,却不慎打死潘某,属于打击错误。[10]具体符合说认为,西某对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潘某本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由于制造了好结果,对潘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行为本身是坏的。最终,西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法定符合说认为,西某对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潘某本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但由于制造了好结果,行为便也是好的,故对潘某构成正当防卫。(2)防卫性质的打击错误:例如,西某、潘某共同向武某射击,武某防卫反击,向西某开枪,未料子弹却打死潘某。武某向西某开枪,属于正当防卫。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制止不法侵害,不要求实际制止了不法侵害,武某虽未打中西某,也属于正当防卫。武某打死潘某,属于制止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武某向西某开枪,却打中潘某,属于防卫性质的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武某对西某构成防卫性质的杀人未遂,对潘某构成防卫性质的过失致人死亡,属于想象竞合,构成防卫性质的杀人未遂。法定符合说认为,武某对西某构成防卫性质的杀人未遂,对潘某构成防卫性质的杀人既遂,属于想象竞合,构成防卫性质的杀人既遂。再如,西某向武某射击,武某防卫反击,向西某开枪,未料子弹击中附近的行人潘某。武某向西某开枪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武某向西某开枪,却不慎打死潘某的行为属于防卫性质的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武某对西某构成防卫性质的杀人未遂,对潘某构成防卫性质的过失致人死亡,属于想象竞合,构成防卫性质的杀人未遂。其中,武某对潘某构成防卫性质的过失致人死亡,从违法阻却事由角度的评价,存在三种观点:正当防卫、假想防卫、紧急避险。法定符合说认为,武某对西某构成防卫性质的杀人未遂,对潘某构成防卫性质的杀人既遂,属于想象竞合,构成防卫性质的杀人既遂。其中,武某对潘某构成防卫性质的杀人既遂,从违法阻却事由角度的评价,存在三种观点:正当防卫、假想防卫、紧急避险。

(三)因果关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是在肯定犯罪成立的前提下,解决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在理论上,因果关系错误的理解不尽相同,在实践中,具体案例也较为复杂。因果关系错误的理解,主要把握三个方面:(https://www.xing528.com)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的因果历程样态与实际发生的因果历程样态并不一致。例如,甲将乙推入井里,欲淹死乙,井里没水,摔死了乙。首先,在客观上,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在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因果关系的具体样态,即使没有认识到或产生认识错误,也不影响犯罪故意的确立。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简而言之,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这种结论在实践中,需要注意其存在的预设前提:在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例如,金某打算毒死自己的丈夫武某,用剧毒蘑菇做了一道菜,蘑菇凉拌鱼丸,武某没有吃蘑菇,而是吃了鱼丸,但因鱼丸过期产生毒素,武某被毒死。客观上,金某的毒杀行为与武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金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此外,需注意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不同。二者的区别在于,狭义的因果关系中,行为对象只有一个;打击错误(方法错误)中,行为对象有两个。例如,甲向乙开枪,没有瞄准打中了乙身边的丙,这属于方法错误。

2.事前故意(结果的推迟发生)

这是指行为人误认为前一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后一行为,但实际上是后一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发生。由于事前就有犯罪故意,所以称为事前故意。由于预想的结果是推迟发生的,也称为结果的推迟发生。适用中的经典范例,甲想杀死乙,致乙休克(第一个行为),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将乙扔进河里(第二个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水身亡。本例存在不同的理解:(1)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多数观点)。根据判断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有三标准:第一,先前行为即重伤致休克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大。第二,介入因素是毁尸灭迹的行为,犯罪后实施毁灭罪证的行为,不算异常。第三,毁灭罪证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大。综合判断,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2)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考查介入因素三标准中的第二个标准“介入因素的异常性”时,不应一般化考查,而应具体情景化考查。一般化考查,会认为杀人后抛尸灭迹的行为不异常。但具体情景化考查,本案行为人抛的不是尸体,而是活人,误将活人当作尸体而抛弃,是个小概率的异常事件。综合三项标准,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死亡结果应归属于抛弃行为。因此,甲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11]

3.结果的提前实现

也称为构成要件结果的提前实现,是指实际结果的发生比行为人所预想的要早。虽然发生实害结果,但是否属于既遂结果,是否成立犯罪既遂,需要判断两个条件:(1)客观上,实害结果是不是着手后的实行行为导致的。这是因为,既遂结果处在着手后的实行阶段。所谓的着手,是指行为对法益已经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2)主观上,行为人对此是否存在相应的故意,也即是否主客观相一致。对此,主流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有概括的故意即可。少数观点认为,行为人需要对具体的实害结果有故意。适用范例一,妻子欲杀害丈夫,中午将一瓶毒酒放在餐桌上,准备在丈夫第二天回家后端给他喝,然后就出门办事。不料丈夫当天下午就回家,喝了毒酒死亡。妻子是否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客观上,妻子只有杀人的预备行为,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同时,妻子将毒酒放在家里餐桌上,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实行阶段。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适用范例二,妻子欲杀害丈夫,计划先用安眠药使丈夫昏睡,然后用绳子勒死丈夫。在准备勒的时候,妻子发现丈夫已死。原来,安眠药剂量过大,直接导致丈夫死亡。客观上,投放安眠药的行为对生命具有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所以妻子的杀人行为已经着手。主观上,主流观点认为,妻子具有杀人故意,所以妻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少数观点认为,妻子虽然具有概括的杀人故意,但是在投放安眠药时,并没有认识到该行为会导致人死亡,此时缺少对该具体实害结果的认识和故意,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由于妻子已经着手,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同时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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