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实践中需要注意,行为人如果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但是又“放任”,仍是直接故意。因为所谓放任,要求存在可能发生或可能不发生这两种结果,唯有如此,才会有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的放任心理。仍砍断缆绳,乙、丙死亡。甲对乙的死亡是直接故意。例如,甲欲杀死乙,误以为丙是乙而开枪,丙被打死。
1.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是明知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可能发生。如果明知必然发生,就只能是直接故意。实践中需要注意,行为人如果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但是又“放任”,仍是直接故意。因为所谓放任,要求存在可能发生或可能不发生这两种结果,唯有如此,才会有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的放任心理。如果只有必然发生这一种结果,那么就不存在放任心理。例如,甲想杀死乙,看到乙和丙坐在缆车上,一边想:“乙,你死定了。”一边想:“丙,我真不想让你死。”仍砍断缆绳,乙、丙死亡。甲对乙的死亡是直接故意。甲对丙的死亡,貌似“放任”而非直接追求,但是因为明知砍断缆绳,丙必然死亡,所以也构成直接故意。
2.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发生、积极直接的追求;间接故意是放任发生。所谓放任,是指听之任之,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例如,甲在某火车站候车时,公文包被盗,于是在候车室到处寻找。甲在乙的身边发现了与自己的公文包极为相似的包,此时乙正在酣睡。甲明知该包既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不是自己的,但仍然取走。甲回头打开一看,并不是自己的公文包。甲构成盗窃罪,是间接故意。(www.xing528.com)
3.在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行为人是故意,而非过失,不能因为事实认识错误而否定故意。例如,甲欲杀死乙,误以为丙是乙而开枪,丙被打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于丙的死亡,甲是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再如,甲欲杀死乙,得知乙在值班室,便放火烧值班室,实际上是丙在值班室,烧死了丙。对丙的死亡,甲是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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