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中概括区分的情形
1.同一个罪名的内部区分。这是就某个不纯正的单位犯罪而言,区分该罪的行为主体是单位还是自然人。例如,有20个人在组织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此时需要区分是单位在实施该罪,还是自然人在实施该罪。2.两个罪名之间的区分。一个是纯正的自然人犯罪,另一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二者的实行行为相同。此时需要区分行为主体是单位还是自然人,以便确定构成何罪。适用范例一,贪污罪是纯正的自然人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
(二)区分标准
第一,犯罪意志。看犯罪意志是单位的整体意志,还是自然人的个人意志。第二,牟取非法利益。看为谁牟取非法利益,是为单位还是为个人。如果犯罪意志是单位的整体意志,并且为单位牟取非法利益,就认定为单位犯罪。否则,认定为个人犯罪。适用范例一,某个公司的一位董事私自向某个官员行贿,以便为公司牟取非法利益。公司董事会成员对此并不知情。这是行贿罪。由此也可看出本人牟取非法利益,也可以为单位或为他人牟取非法利益。适用范例二,某个公司董事会决议,向某个官员行贿,以便为公司牟取非法利益。这是单位行贿罪。适用范例三,某个公司董事会决议,向某个官员行贿,以便让该官员为董事长的儿子办理升学手续。这是行贿罪,行为主体是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www.xing528.com)
(三)纯正的自然人犯罪问题
上述纯正的自然人犯罪与纯正的单位犯罪具有相同的实行行为,只是行为主体不同,是一对罪名。但大多数纯正的自然人犯罪是孤立存在的,没有对应的纯正的单位犯罪。例如,盗窃罪、故意杀人罪没有对应的单位盗窃罪、单位杀人罪。如果某个单位实施了这类犯罪,实践中如何界定,对此,立法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此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自然人犯罪。适用范例一,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如果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虽然不能认定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可以认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构成贷款诈骗罪。适用范例二,某个单位领导集体决议实施盗电,为单位牟取非法利益。虽然刑法规定单位不能成为盗窃罪主体,但是可以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自然人犯罪,也即盗窃罪。自然人犯罪其实并不要求获利为自然人取得,他人甚至是单位都可以是受益方。此外,稍微复杂的是单位帮助自然人实施纯正的自然人犯罪,能否对单位以帮助犯论处的问题,一般而言,不能成立帮助犯,只能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帮助犯责任,例如,A公司领导层得知黄某欲实施贷款诈骗,便集体决定帮助黄某,为黄某提供了虚假担保。黄某诈骗银行贷款得逞。黄某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实行犯,A公司直接责任人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帮助犯,但不能认定A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帮助犯。因为,刑法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实行犯,那么更不能构成该罪的帮助犯。需要明确,主体适用中错误的理解主要是: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刑法第170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额数十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与此相对,适用中认为经理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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