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小前提避免颠倒
适用中经常出现的错误是颠倒大前提与小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大前提,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作为小前提。例如,某个单位组织盗窃自来水。实务中有人如此推理:这是单位盗窃(大前提),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小前提),所以该案件应做无罪处理。正确的推理应是:刑法规定了自然人构成盗窃罪(大前提),某单位组织盗窃自来水,其中必然存在自然人盗窃自来水的行为(小前提),因此该单位的有关自然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存在争议的是,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不构成盗窃罪。实际上,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不仅仅限于为本人占有,还包括为其他第三人占有。例如,甲目的在于让乙非法占有,盗窃丙的财物,然后送给乙,甲仍构成盗窃罪。
(二)三段论的循环往复使用
对同一个案件事实,有时根据一个法条规定的大前提推导出一个结论后,并不一定能够做到周延判断。为此,需要寻找其他法条规定,作为大前提,再次进行三段论推理。适用范例一,甲意欲打死乙的宠物猫(价值数额较大),向宠物猫开枪,子弹打偏,打死旁边主人乙。将故意毁坏财物罪作为大前提,结论是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将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大前提,结论是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这属于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错误,对这种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方法,就是用两次三段论推理适用。范例二,甲出于流氓动机,随意殴打行人,致一人重伤。首先想到寻衅滋事罪的法条规定,将其作为大前提,判断得出甲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结论。然后想到故意伤害罪的法条规定,将其作为大前提,又得出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的结论。这种现象并不矛盾。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称为想象竞合犯,按照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处理。想象竞合犯便是循环往复使用三段论的结果。这种循环往复使用三段论的思维是定罪的重要思维,对适用十分必要。
此外,在实践中,可以肯定地认为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但“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则是错误的。
【注释】
[1]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3-4.(www.xing528.com)
[2]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6.
[3]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0.
[4]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6-17.
[5]周光权.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203—206.
[6]柏浪涛.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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