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前提的认定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及其证据法的任务。刑法所要处理的是确实无法查明的情形。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情形,基于保障人权,应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一)适用领域
该原则不是解释大前提(法律规定)的原则,而是解决疑难事实的原则。在事实不清、存在疑问时,应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事实。在解释法律含义时,不应该也不可能一味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解释,否则法益保护无从谈起。例如,甲杀死仇人乙后,发现乙的金项链,便拿走金项链。案件事实很清楚,但甲的取财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律规定还是符合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存在疑问。对此,需要对理论深入研究,而不能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一味定侵占罪。如果该原则能够适用于解释法律规定,则存在徇私枉法之虞,法官完全可以将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解释成无罪,这样最有利于被告人。这也经常出现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人认定中。(www.xing528.com)
(二)认定中的存疑概要
案件事实存疑,是指案件事实存在两种或三种可能性。对此只能择一认定,选择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加以认定。(1)或有罪、或无罪,认定为无罪。在调查案件事实时,如果既存在有罪事实的可能,也存在无罪事实的可能,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认定无罪事实。(2)或重罪、或轻罪,认定为轻罪。如果既存在重罪事实的可能,也存在轻罪事实的可能,不存在无罪事实的可能,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认定轻罪事实。例如,甲的行为导致乙死亡。在调查甲的主观心态时,在认识因素上,能够证明甲对乙的死亡已经预见到,但是在意志因素上,无法证明甲是反对结果发生还是放任结果发生。也即,甲或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或具有间接故意。对此,应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再如,甲的手机丢失,警察在乙的住所找到。证据能够证明,乙要么亲自盗窃了该手机,要么替他人窝藏了该手机。对此,应认定为窝藏赃物。(3)或重罪、或轻罪、或无罪,认定为无罪。例如,甲的电脑丢失,警察在乙的住所找到。证据能够证明,乙要么亲自盗窃了该电脑,要么替他人窝藏了该电脑,要么不知情而购买到赃物。对此,应认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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