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应先判断客观违法阶层,然后判断主观责任阶层。如果行为不符合客观阶层,即使符合主观阶层,也应作无罪处理。这种客观优于主观的立场,被称为客观主义立场,这里的客观主义是司法实践的认识与判断的理论基础。在传统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由于没有形成“违法要件、责任要件”的阶层式判断,在实践中容易形成先判断主观、后判断客观的思维,其理由是“无主观,无行为”。然而,过失犯罪的存在使这种认识变得极不可靠。这种在行为认定中的主观优于客观的立场,被称为主观主义立场。用实践中的经典范例加以说明:甲欲杀害仇人乙,在荒郊野外,误以为稻草人是乙,向稻草人连开7枪。主观主义认为:首先,甲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符合了主观要件;其次,判断客观要件,甲有开枪杀人行为,符合了客观要件,那么甲便构成犯罪;最后,由于没有杀死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客观主义认为:首先判断客观阶层,核心是判断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一个行为要属于犯罪行为,就必须是危害行为;要属于危害行为,就必须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产生实害或危险。如果一个行为对法益不会造成任何危险,就属于日常生活行为。本例中,甲有开枪行为,但开枪行为不一定就是危害行为,朝天上或地上开枪就不属于危害行为。开枪行为要成为危害行为,必须对他人的生命产生威胁。甲现在开枪打的是稻草人,荒野之中四下无人,对他人的生命不会产生任何危险,所以不是危害行为。既然否定了危害行为的存在,对甲应直接得出无罪结论。那么,甲主观上的杀人故意也存在,这里行为的判断需要明确——“犯罪是行为,而不是思想”,只有杀人故意,而没有杀人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危害行为是刑法惩罚的对象,而并不是思想。当然,主观主义并不是在给行为人定罪时只依据主观,完全不考虑客观;客观主义也不是仅仅从客观考查行为,完全排斥主观因素。定罪始终要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是对行为考查的侧重点不同而已。主观主义突出的表现在以主观优先,而客观主义以客观优先。主观主义在二战前曾是世界刑法学界主流学说,但是容易主观入罪,侵犯人权是主观主义的明显缺陷,弊端日益严重,二战后便退出了刑法理论的主流地位。当今世界,客观主义已成为主流学说。[5]该理论内部,根据坚持客观主义的彻底程度,可分为温和的新理论和彻底的新理论。当下的研究正处于从旧理论向温和新理论迈进的阶段。(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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