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这是指,原则上适用旧法(行为时的法律),但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也即,原则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例外地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一)从轻的判断
判断从旧兼从轻时,其实只需要判断从轻,也即比较适用旧法和适用新法,哪个有利于被告人(处刑较轻)。如果适用旧法有利于被告人,就适用旧法;如果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就适用新法。简言之,从旧兼从轻原则可以概括为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适用旧法轻,还是适用新法轻,是指具体适用法律,也即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应当适用哪个具体的法定刑,而不是对法定刑孤立地一般性比较。例如,孤立地看,对贪污罪、受贿罪,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终身监禁,该规定不利于被告人。但是,具体适用时应分两种情况:(1)根据案件事实,若适用旧法,则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若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后的新法,则应判处死缓,同时终身监禁。由于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所以适用新法。(2)根据案件事实,若适用旧法,则应判处死缓,而若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后的新法则应判处死缓,同时终身监禁,那么应适用旧法。
(二)适用的案件
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对象是未决犯(未判决的案件),也即,案件发生在旧法时,审判发生在新法时。对于已决犯(已经判决的案件)则不存在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适用中需要注意,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三)继续犯、连续犯跨越新旧法交替时的问题(www.xing528.com)
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重,也适用,但量刑时可以酌定从轻;如果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就只追究新法生效后的这部分行为。例如,窝藏罪是继续犯,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适用新法。走私罪是连续犯,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适用新法。
(四)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司法解释的实施,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办理。这表明,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这是因为司法解释不是立法条文,只是对立法条文的含义的解释。时间效力只针对立法条文而言。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如果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五)刑法修正案的时间效力
刑法修正案有具体的生效时间,对于犯罪时在生效时间前、审理时在生效时间后的案件,同样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也即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此,需要比较适用旧法和适用新法哪个有利于被告人。(注意: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生效,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刑法修正案(十)于2017年11月4日生效,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故此,在适用中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解是错误的;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需按旧司法解释办理的理解也是错误的;同样,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的理解仍然是错误的;但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案件,应当依据新司法解释办理的理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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